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1093號
債 權 人 上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鞠秀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仲冠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上全工程有限公司業於100
年6 月9日經授中字第100320960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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