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942號
TCDV,100,司促,30942,201108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942號
債 權 人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豐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錫瑋即米兒粿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1/1頁


參考資料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