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092號
債 權 人 薛忠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0年7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0322807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
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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