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943號
債 權 人 薛忠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100年7月19日經授中字第1003228076號函准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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