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692號
TCDV,100,司促,29692,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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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思宥即林鈺禪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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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