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思宥即林鈺禪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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