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893號
債 權 人 尚揚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春即大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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