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635號
TCDV,100,司促,28635,2011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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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3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玉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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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