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492號
TCDV,100,司促,24492,2011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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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492號
債 權 人 呈茂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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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茂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