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清安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被 告 周素容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梁陳綿
指定辯護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黃奇挺
指定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
、第101號、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清安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應與梁陳綿連帶沒收。
梁陳綿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所收受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又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應與莊清安連帶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所收受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未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應與莊清安連帶沒收。
周素容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黃奇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事 實
一、莊清安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劉採圓之配偶,協助劉 彩圓參選於民國99年11月27日所舉辦之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 市霧峰區萬豐里第一屆里長選舉(下稱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 舉),另因感念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第 13選區(大里區及霧峰區,下稱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 之候選人江勝雄之平日照顧,故於為劉採圓助選拉票之際, 亦一同替江勝雄拉票;梁陳綿則於上開選舉期間內設籍於臺 中縣霧峰鄉萬豐村(現改制為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下同)
中正路228巷25號,係就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及市議員選 舉均具有投票權之人。而莊清安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然為使其所 支持之劉採圓與江勝雄能順利當選,不思以正當途徑助選, 竟自發性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於99年11月中旬某日中午,莊清安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前往 梁陳綿上址住處,將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交予梁陳 綿,並同時向梁陳綿請託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 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以上開現金其中1000元作為於臺中 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對價,至 其餘現金1000元則係幫忙助選之工錢,而約其投票權為一 定行使,而梁陳綿明知莊清安所交付上開現金1000元係用 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 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 現金。
(二)之後約隔數日之某日中午,莊清安知悉住在臺中縣霧峰鄉 萬豐村中正路228巷34號之莊湯寶珠(涉犯刑法第143條第 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 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家中有2 人具有投票權,乃承上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 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前往梁陳綿上址住處 ,將現金4000元交予梁陳綿,並同時告知該筆款項須轉交 莊湯寶珠,並要求莊湯寶珠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 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 勝雄,而梁陳綿收下前揭莊清安所交付賄款後,即與莊清 安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梁陳綿於同日傍晚邀請莊 湯寶珠至其上址住處,並在其上址住處將前揭莊清安所交 付4000元轉交予莊湯寶珠,且告知該筆款項係出自莊清安 ,並同時向莊湯寶珠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 ,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 江勝雄,以上開現金4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 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對價(包含莊湯寶 珠1人及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1人),而約 其投票權為之一定行使,而莊湯寶珠明知梁陳綿所交付上 開現金4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 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
,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 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嗣經數日後,莊湯寶珠因在其 上址住處附近,親自見聞莊清安與梁陳綿談話過程提及前 揭4000元係莊清安所交付,莊清安擔心莊湯寶珠不會投票 給劉採圓等人,而心生不滿,乃於同日晚間攜帶前揭現金 4000元至梁陳綿上址住處,並將該筆款項退還梁陳綿,約 隔2日後,梁陳綿利用莊清安至其上址住處之機會,將莊 湯寶珠所退還前揭現金4000元(未扣案)交予莊清安,莊 清安隨即收下該筆款項並離開梁陳綿上址住處。二、周素容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劉採圓所派任第19鄰鄰 長,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然為使其所支持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 舉之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之候選人江 勝雄能順利當選,不思以正當途徑助選,竟自發性基於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 接續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於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周素容前往有投票權之人林雅鳳 (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 、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146巷59 弄17號住處,將現金3000元交予林雅鳳,並同時向林雅鳳 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 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以上開現金3000元作為 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之對價 (包含林雅鳳1人及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2 人),而林雅鳳明知周素容所交付上開現金3000元係用以 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 ,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默示同意收受上開 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 屬。
(二)於9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6日之間某日上午,周素容前往 有投票權之人何美玉(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 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 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 號、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位於臺中縣霧峰鄉○○ 村○○鄰○○路146巷59弄13號住處,將現金6000元交予何 美玉,並同時向何美玉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 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 、江勝雄,以上開現金6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
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對價(包含何美 玉1人及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2人),而何 美玉明知周素容所交付上開現金6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 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 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然 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三)於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周素容前往有投票權之人吳濟各 與李秀絨夫妻(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 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 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 ○○路146巷59弄2號住處,將現金6000元交予吳濟各,並 同時向吳濟各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 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以上開 現金6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 選人江勝雄之對價,而吳濟各明知周素容所交付上開現金 6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 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 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且於當日晚上某時許,將其中1000 元賄款轉交予其妻李秀絨,並告知李秀絨該1000元係周素 容用以請託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 江勝雄之賄款,而李秀絨明知吳濟各所交付該款項1000元 ,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 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默示同意 收受賄款。
三、黃奇挺住於臺中縣霧峰鄉○○路228巷15弄21號,係臺中縣 霧峰鄉萬豐村之村民,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然為使其所支持臺 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之候選人劉採圓能順利當選,不思以正 當途徑助選,竟自發性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 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犯意,於99年11月初某日下午 在上址住處前,因見對面鄰居即有投票權之人謝錫坤(涉犯 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 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駕駛計程車返回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路228巷15弄31號住 處,隨即邀請謝錫坤至其上址住處,並在其上址住處將現金 1萬元交予謝錫坤,且同時向謝錫坤請託其與其所知悉其他 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 劉採圓,以上開現金1萬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
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之對價(包含謝錫坤及其他不知情之 有投票權之人),而謝錫坤明知黃奇挺所交付上開現金1萬 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 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默示同意收受 上開現金,然其未將之轉交予其所知悉其他不知情之有投票 權之人。
四、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指揮法務部 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及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並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站及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 峰分局偵查而起訴。
理 由
甲、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被告莊清安部分:
(一)被告梁陳綿與證人莊湯寶珠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 (下稱調查站)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莊清安被訴犯罪 事實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 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 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 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 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刑法第159條第2項、同法第159條之 1至之5、同法第206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查被 告梁陳綿與證人莊湯寶珠於調查站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 告莊清安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莊清安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莊清安之辯護人於準備程 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 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證 據能力。
(二)被告梁陳綿與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 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1.按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至第231條之 1規定,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權,其於偵查中為蒐集調查 被告之犯罪證據而為偵查權之實施,除法有明文者外,本 不拘一定之形式,關於訊問證人,法亦無明文必須使被告 在場並使其有詰問之機會,其在尚不知被告為何人之偵查
階段,益無使被告在場並賦予詰問證人之可能;況刑事訴 訟法採證據裁判主義,所有供證明犯罪所用證據,均須於 審判中踐行調查(包含證人之交互詰問)、辯論程序,始 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亦不致有侵犯法律對被告人權保障之 虞。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 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被告以外之人如 有具結能力,並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仍得 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3號判決意旨)。 2.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固屬憲法第8條第1 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 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然 被告以外之人,如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 會,或該陳述人有因死亡、或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 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 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者,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上開規定,自 得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881號判決意 旨)。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 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 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 ,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例外不具 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 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 第629號判決意旨)。
3.查被告梁陳綿自99年12月4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因左側額葉 梗塞併右側肢體輕癱及失語症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 院治療,其於出院時仍然呈現右側輕癱及語言能力不佳等 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0年6月13日院醫事字第10 0000541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6頁),且被告梁 陳綿於本院100年5月24日審理期日到庭作證時,對於被告 莊清安之辯護人所欲詰問之事項,均回答「我記不清楚」 或「我忘記了」等情,有本院100年5月24日審理筆錄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6頁背面及第47頁),足見於本院審 理中已予被告與其辯護人行使詰問權之機會,然被告梁陳 綿因疾病致記憶喪失而無法陳述。而被告梁陳綿於99年11 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
述,依法須負偽證罪之刑責,且依其所為證述之外部環境 或條件,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況被告莊清安與其辯護 人亦未指出前開被告梁陳綿於偵訊作證時之外部情況有何 顯不可信之情事,則被告梁陳綿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 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自得作為證據。
4.另查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係 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證述,依法須負偽證罪之刑責,且 依其所為證述之外部環境或條件,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況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出前開證人於偵訊作證時 之外部情況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參酌證人莊湯寶珠於偵 查中雖未經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詰問,惟被告莊清安與 其選任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對證人莊湯寶珠當庭及先前 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與其選任辯護人對證人莊 湯寶珠詰問之機會,則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 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 為證據。
5.至被告辯稱被告梁陳綿與證人莊湯寶珠於偵訊所為證述, 屬審判外陳述,且未經其行使對質權,不具證據能力云云 ,尚非可取。
(三)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 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莊清安與 其辯護人,被告莊清安與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 見(見本院100年7月6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 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二、關於被告周素容部分:
(一)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於調查站所為陳述 ,其中關於被告周素容被訴犯罪事實部分,均不具有證據 能力:
查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於調查站所為陳 述,其中關於被告周素容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 周素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周素容之 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
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於偵查中接受檢察 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 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 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 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 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 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 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參 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又所謂「 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 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 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 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例外不具有證據能力,並 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 ,不容混淆(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 旨)。而本院審酌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 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均係於檢察官 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後, 以證人之身分完整、連續陳述事件之經過,檢察官就上開 偵查訊問之實施,並無任何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亦未見 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於證述時之心理狀 態曾受不當外力干擾,或有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違 法取供情形,自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況被告周 素容與其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出上開證人作證時之外部情況 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則依上揭規定,上開證人之於偵查 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自有證據能力。至被告周 素容與其辯護人辯稱上開證人之於偵訊時所為證述,屬審 判外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取。
(三)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
查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 理時提示被告周素容與其辯護人,被告周素容與其辯護人 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100年7月6日審判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
;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 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三、關於被告梁陳綿、黃奇挺部分:
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 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梁陳綿、黃奇挺與渠 等辯護人,被告梁陳綿、黃奇挺與渠等辯護人並不爭執其證 據能力(見本院100年7月6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 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做為證據之情事,自具有證據 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訊據被告梁陳綿就其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一)所示時、地收 受賄賂1000元,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時、地轉交 賄賂4000元予證人莊湯寶珠等犯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而被告黃奇挺就其於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時、地 交付賄賂1萬元予證人謝錫坤之犯行,於偵訊時坦承不諱, 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並辯稱其交予謝錫坤之款項,係請 謝錫坤喝酒、吃飯,而非賄賂云云。被告莊清安則矢口否認 有何交付賄賂之犯行,並辯稱:證人葉富田曾親自聽聞莊湯 寶珠之小叔莊吉雄幫競爭對手將1500元交予莊湯寶珠,以作 為買票之代價,則莊湯寶珠既已收下競爭對手之賄選款項, 極有可能是競爭對手之人,於此情況下,被告莊清安根本不 可能再請梁陳綿向莊湯寶珠賄選。況莊湯寶珠家中共有3票 ,被告莊清安若要買票,也不會拿4000元,顯有違常情。退 萬步言之,縱認梁陳綿有拿4000元給莊湯寶珠,惟這筆錢究 係何人要其轉交,莊湯寶珠亦僅係聽聞梁陳綿之敘述,自難 僅憑梁陳綿及莊湯寶珠之指述,逕為被告莊清安有罪認定之 依據,否則於選況激烈之情況下,候選人之對手只要找幾個 人自稱有賄選情事,候選人縱有再多之民意支持,也是徒勞 無功云云。而被告周素容亦矢口否認有何交付賄賂之犯行, 並辯稱:(一)林雅鳳於選前與另1名里長候選人方面有生 意往來,非無選舉恩怨之利害關係存在。且林雅鳳於99年11 月25日曾至劉採圓住處陳稱其於偵訊供稱不利於周素容與劉 彩圓之內容並非真實,且於選前偕同拜票,故其證述之證明 力堪虞。況林雅鳳於調查站陳述後與案外人劉採圓對話之錄 音光碟內容,提及「我是有跟他講,中間有誤會啦」、「我 是跟他...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等 語,足見林雅鳳與周素容確有恩怨關係,雖林雅鳳於本院審 理時到庭作證就此有所解釋,但亦難掩矛盾,故其證述難謂 無偏頗之虞。再者,周素容於99年11月6日7時51分打卡上班 後,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能與證人林雅鳳見面並交付
賄賂。(二)何美玉之記憶力於最近1、2年係處於衰退狀態 ,故據其所為陳述之證明力已嫌不足。且周素容於99年11月 1 日至同年月22日均至公司上班,不能外出辦理私事,足見 其不能於何美玉、吳濟各所證述時、地向渠等行賄。(三) 廖述言經常看見李秀絨到另1名里長候選人之競選總部,且 李秀絨前後證述內容不符,亦與吳濟各證述內容不符,實則 李秀絨係另1名里長候選人之選舉陣營之人,要捏造證據打 擊劉採圓陣營云云。(四)綜上,本件僅憑林雅鳳、何美玉 、吳濟各、李秀絨之指述,要難為被告周素容有罪認定之依 據,否則於選況激烈之情況下,候選人之對手只要找幾個人 自稱有賄選情事,候選人縱有再多之民意支持,也是徒勞無 功云云。
參、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被告莊清安之妻劉採圓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且 係於99年11月27日所舉辦之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市霧峰區 萬豐里第一屆里長選舉之候選人,案外人江勝雄則係臺中 縣市合併後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第13選區(大里區及 霧峰區)之候選人,而於上開選舉期間內,被告梁陳綿設 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路228巷25號,及證人莊湯 寶珠與其2名成年子女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 路228巷34號,均係該屆里長、市議員選舉之有投票權之 人等情,為被告莊清安所不爭執,並有候選人得票概況、 全戶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67頁,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偵查卷第79至81頁),自 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梁陳綿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莊湯寶珠、江勝雄?)劉採 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莊湯寶 珠是伊鄰居,伊曾看過江勝雄,但不認識。(是否知道劉 採圓與江勝雄要參選本屆萬豐里里長及大臺中市議員選舉 ?)知道。(對於莊湯寶珠供稱,你於99年11月間有給她 4000元,並告訴她這是莊清安給的,要她支持劉採圓與江 勝雄當選本屆萬豐里里長及大臺中市議員之供述內容有何 意見?)沒有意見,確有此事。(可否描述莊清安跟你行 賄買票的經過?)約於10幾天前某日中午,莊清安到伊家 ,並拿2000元給伊,他說其中的1000元是要給伊作為幫忙 拉票的錢,另外1000元是要伊投給13號市議員候選人江勝 雄。(你收到莊清安給的2000元後如何回應?)伊說好。
(莊清安有無說他替江勝雄買票的1000元是誰給的?)伊 沒有問他。(你平時有無替劉採圓拉票助選?)有,晚上 都會陪她去。(後來江勝雄是否拿了4000元,要你交給莊 湯寶珠,並請莊湯寶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 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幾天後的中午,莊清安到伊家 找伊,拿了4000元給伊,要伊拿給莊湯寶珠,並要莊湯寶 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 雄。(你有無問莊清安,為何不自己拿錢給莊湯寶珠?) 伊沒有問,或許他怕被人看到。(你何時將這4000元交給 莊湯寶珠?)當天傍晚伊就拿4000元給她,伊說是莊清安 要交給她,並要她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 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對於莊湯寶珠供稱,她拿了你所交 付的買票錢後,聽到莊清安跟你講話,表示這錢是他出的 ,但莊清安擔心她不會將票投給劉採圓及江勝雄,所以她 很生氣,就將這4000元退還給你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 伊給莊湯寶珠錢後,約隔了幾天,莊湯寶珠來找伊,她說 擔心如果收了莊清安的錢,結果劉採圓、江勝雄沒有當選 ,她會不好意思,會讓人覺得她沒有投票給劉採圓與江勝 雄,伊說劉採圓做的不錯,投給她就好,後來莊湯寶珠將 錢放在伊家桌上就走了。(莊湯寶珠所退還給你的4000元 ,你有無還給莊清安?)有,隔2天後,莊清安去伊家, 伊就拿了4000元給他,並說這是莊湯寶珠的錢,莊清安沒 說什麼就收下了,後來莊清安就走了。(為何莊清安跟你 會拿4000元給莊湯寶珠?)因為她家有2票。(莊清安除 了拿4000元給你交付給莊湯寶珠外,是否還有拿其他錢給 你,要你轉交給其他選民?)沒有。(是否願意繳回你所 收受的不法所得?)願意,但莊清安說給伊的1000元是伊 幫忙助選的工錢,這部分的錢是伊的所得,不用返還,另 外莊清安替江勝雄買票的1000元,伊願意繳回等語(見上 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45至46頁)。(三)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梁陳綿、江勝雄?)均認 識,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她先生,梁陳 綿是伊鄰居,伊不認識江勝雄,但知道他要參選本屆大臺 中市議員選舉。(是否知道劉採圓本次要參選萬豐里里長 ?)知道。(劉採園、莊清安、江勝雄有無來跟你拜票, 希望你們支持劉採圓參選里長及江勝雄參選市議員?)都 有。(劉採圓、莊清安、梁陳綿是否有拿錢給你,希望你 支持他們參選里長或市議員?)99年11月中旬某日傍晚5 、6 時許,梁陳綿到伊家,叫伊到她家,她以為這次里長
及市議員選舉伊家有2個投票權人,所以拿了4000元給伊 ,要伊支持莊清安的太太劉採圓參選本屆里長。另外梁陳 綿好像有跟伊提到,也要伊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 依你上開所述,這4000元中的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里長候 選人劉採圓,另外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 雄?)是。(所以梁陳綿是以每票1000元的代價來跟你們 買票?)是。(梁陳綿有無說這4000元是誰給的?)她說 是莊清安拿給他的,因為莊清安找不到伊。(梁陳綿除了 拿錢給你外,還有拿給何人?)伊不知道。(莊清安有無 去你們家拜過票?)有,梁陳綿拿錢給伊後約4、5天的傍 晚,伊在住處附近聽到莊清安跟梁陳綿說,他們不相信伊 會將票投給劉採圓,伊聽到後很不高興,就將錢退給梁陳 綿。(你於調查站供稱,莊清安告訴你,1票2000元都是 他出的,你要替他配票,是否有這件事?)他說每票他給 了2000元,他給了4000元,他並跟伊說,對伊沒有信心, 怕伊將票投給其他候選人,伊聽到後很不高興。(你將錢 退給梁陳綿時,莊清安有無看到?)沒有,當天晚上伊將 錢退給梁陳綿。(梁陳綿有無問你為何要將錢退還給她? )伊說莊清安既然對伊沒信心,伊就將錢退還給他。(莊 清安有無另外向梁陳綿買票?)伊不知道。(你退錢給梁 陳綿,莊清安有無再跟你拜票?)有,昨晚他有來,但伊 沒有打開門,並要他們跳過伊。(當你收到梁陳綿所給的 錢時,是否知道這是買票的錢?)知道。(所以你知道梁 陳綿給你這4000元,是希望你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市 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是,但伊後來將錢退還了等語(見 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57至58頁)。(四)證人莊湯寶珠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 戶籍設於何處?)以前是在臺中市○○區○○路228巷6號 ,這個房子去年年底賣掉後伊遷到台中市○○區○○路 228巷34號。(本次臺中市市長、里長、議員選舉,你家 中有幾人有投票權?)伊自己、大兒子和第3個兒子,3人 有投票權。(在99年11月23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所為陳 述是否真實?)實在。(99年11月中,梁陳綿是否有到你 家拿4000元給你?)梁陳綿到伊家窗戶叫伊,要伊去她家 ,伊到她家,她拿4000元給伊。(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時 ,有無交代你,選舉要支持誰?)她說錢是莊清安出的, 4000元買2票,因為她不知道伊大兒子戶籍設在伊那裡, 伊說不要拿錢,梁陳綿說不要緊,這是人家要給伊的,本 來是在梁陳綿的客廳說話,後來梁陳綿叫伊進去裡面說話 ,伊回答伊家有3票,拿4000元是2票,那伊要配1票給新
的候選人。(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時,她說你家有2個人 有投票權,梁陳綿有無說1000元里長要支持劉採圓、1000 元議員要支持江勝雄?)伊沒有聽清楚,梁陳綿跟伊說2 票4000元,伊回答說伊家有3票,要配1票等語,並具結證 稱:(後來4000元,你收下後有無再還給梁陳綿?)有。 (為何你要還給梁陳綿4000元?)因為莊清安在伊家附近 賣菜的地方,跟梁陳綿說他向伊買票,但不相信伊,梁陳 綿回答說伊會配票,伊剛好要出門買醬油,聽到他們的對 話,他們說的很大聲,伊就很難過,伊不需要拿錢還被人 家這樣說,等第3個兒子回來,伊就告訴第3個兒子,要把 錢還回去給莊清安,伊兒子說把錢還給梁陳綿就好了。後 來當天晚上6點多的時候,伊就拿錢去梁陳綿家裡,把錢 還給梁陳綿本人。(你本身和莊清安有無恩怨?)沒有。 (莊吉雄是否是你小叔?)是的。(莊吉雄有無替林麗真 向你買票?)沒有。(莊吉雄有無替林麗真拉票?)伊不 知道等語,且具結證稱:(你是否認識在庭證人葉富田? )認識,他是隔壁鄰居。(你去調查站、地檢署接受詢問 後,葉富田有無去找過你?)沒有。(葉富田有無告訴你 ,選舉是一時的,做人是一輩子的,不能亂講話?)沒有 。(你有無罵過葉富田?)沒有。是伊被通知要詢問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