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008號
TCDM,99,訴,3008,201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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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月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34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月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事 實
一、林月好於民國78年間在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太平 區)創立老人長壽會暨老人長壽互助會(下稱老人長壽互助 會),採會員制,會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年繳互助費 5萬元,共5萬1200元,滿6年後領回50萬元。嗣於91年3月間 ,林月好明知老人長壽互助會因出借款項等因素,已陷於資 力不足之狀態,而無法使會員期滿領回款項,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散發記載上開繳費方 式及滿6年後領回50萬元等情之傳單方式,對外募集會員, 張茂松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先後於91年3月及同年4月間 ,陸續以其本身及其女張詩敏張雅舜名義各參加1會(嗣 後將其2名女兒名義均變更為其妻梁慧萍),合計3會,而林 月好自91年3月7日起至96年4月24日止,接續向張茂松收取 上開3會之6年會費及互助費,合計90萬7200元(計算式:[ 150000+1200]x6=907200)。嗣於98年3月間,張茂松告知 林月好將於同年月7日領回滿期金,林月好卻表示無法給付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張茂松至此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茂松訴由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 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 告林月好,被告林月好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0年7



月5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 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不宜做為證據之情事,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先予敘明。
二、訊之被告林月好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創立老人長壽互助會,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張茂松自己來找伊 說要入會,張茂松參加3會,共繳納90萬7200元,因有人向 伊借款,伊沒有錢,所以將伊向張茂松所收取前開款項,給 付予其他會員,作為領回滿期金云云。
三、經查:
(一)告訴人張茂松於98年4月30日警詢時證稱:(你是在何時 、何地遭詐騙?如何被詐騙?請詳述情形?)於91年3月 鄰居告知伊有1個名叫臺灣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的團 體,有1張廣告單上面說:會員入會年繳5萬元,6年後可 領回50萬元滿期金,伊於91年3月7日以自己名字加入1個 單位年繳5萬元,隔月伊覺得這個方式不錯,又以伊兩個 女兒張詩敏張雅舜的名義,各以年繳5萬元方式加入, 每年合計繳15萬元,從91年起每年3月7日、4月24日分兩 次,3月繳5萬元,4月繳10萬元,伊將現金送到太平市○ 村○街5號老人長壽會,每次都由林月好親自收款,並於 隔天交給伊泛亞銀行的存款存入憑條(戶名:臺中縣太平 市老人長壽會-林月好,帳號:000000000000號),到了 94年起,給錢後直接就給伊存入存根聯。直到96年4月份 最後1次繳款時,有問對方明年是否可領回到期金150萬元 ,林月好告知明年97年這1年不可以領,要等到98年才可 以領,是領106萬,到了98年3月份時告知林月好,伊將於 3月7日領回到期金,但林月好直接告知伊沒錢,要告去告 好了。伊就於98年3月13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告知林月好要 領回滿期金,並分別於98年3月27日及4月16日2次經由太 平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均沒有到場,才知道受騙,到 派出所報案。(你從91年3月份起共繳交多少錢?)每年 15萬元再加上1200元的保險費,1年繳15萬1200元,6年共 繳90萬7200元。(你每次繳錢是用何種方式繳交?由何人 收款?)都是由伊親自將現金交到太平市○村○街5號老人 長壽會由林月好親自接收,並給1張泛亞銀行的存款存入 存根聯做為收據。(你所繳費的收據是否還在?有無證明 文件或記錄?)有,這6年的收據伊都有保存著。(你與 對方是否有簽定合約?)沒有。(你為何會相信對方所講 的是真實?)因為他講得很真實,伊一時不察才受騙。( 你是否認識林月好?有無見過面?)認識,是鄰居,辦1



日旅遊時所認識的等語(見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中縣太 警偵字第0980044482號刑案偵查卷第8至10頁)。(二)告訴人張茂松於98年10月20日偵訊時證稱:(是否從91年 開始入會?)是。(從91年至96年間共繳多少錢?)1口 是30萬元,3口是90萬元,伊都有按時繳費。(被告當初 如何表示第7年可以領回?)1口第7年可以領回50萬元,3 口就是150萬元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23440號偵查卷第6頁),並於同年12月18日偵訊時 證稱:(上次開庭後,有無與林月好談和解?)沒有,他 不與伊談。(有無其他同樣情形的人?)伊只知道有伊及 兩個女兒,後來伊兩個女兒的部分換成伊太太梁慧萍的名 義。(之前拿錢給被告,是否被告本人收的?)是,都是 他本人收。(參加老人長壽會及長壽互助會的目的?)為 了可以得到較高利息,伊聽說比民間上借錢的利息還要高 些。(你是參加第1款的會費年繳5萬元的方式?)是,伊 家3個人都是一樣的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10頁)。(三)觀諸上開告訴人先後於警詢及偵訊證述內容,已詳述其因 被告以散發記載:會員入會年繳5萬元,6年後可領回50萬 元滿期金等語之傳單方式,對外募集會員,而先後於91年 3月及同年4月間,以其本身及其妻梁慧萍名義參加3會, 被告並自91年3月間起至96年4月24日止陸續向其收取上開 3會之6年會費及互助費,合計90萬7200元等情,與卷附「 臺灣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傳單記載:參加互助會需 具備老人長壽會會員資格,會費1200元,年繳互助費5萬 元,共5萬1200元,滿6年後領回50萬元,創辦會長林月好 等語(見上開警卷第51頁),互核一致,亦與告訴人所提 「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影 本3份,其中1份記載張茂松於91年3月7日加入,其餘2份 均記載梁慧萍於91年4月24日加入等情(見上開偵查卷第 40至42頁),及告訴人所提「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存入憑條」影本及「太平市農會存入憑條」影本記載自91 年3月7日起至96年4月24日止陸續每年繳交3筆5萬元款項 等情(見上開警卷第43至48頁),均大致相符,自堪信為 真實。
(四)參以,被告所提借用證書影本所載日期均係於89至90年間 等情,有該借用證書影本在卷可參(見上開警卷第12至36 頁)。而被告於98年7月30日警詢時供稱:(你是如何擔 任臺灣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會長?)伊原本是擔任臺 中縣老人長壽會理事及康樂、活動組長,78年間,因伊看 見太平市區有很多老人生活困苦,所以才創立臺灣老人長



壽會暨長壽互助會,原本該會組織成員完整,後來因年久 以來有會員積欠借款等種種原因,目前該會幹部只剩伊1 人,目前該會會員已停止招募,已呈散會狀況。(你擔任 該老人互助會會長職權為何?)伊負責收取會錢及讓會員 領回會錢,本來該會是由羅貴美擔任總幹事,後來她先生 於3、4年前過世,就沒有繼續擔任總幹事,所以由伊來接 任她的工作。(告訴人張茂松於何時入會?入會款多少? 總計繳納會款多少?)張茂松於91年3月7日入會,他以年 繳5萬元入會,後來於91年4月24日又以他兩個女兒名義也 是以年繳5萬元入會,期間至96年4月24日止,他總共繳90 萬元會款。(為何告訴人張茂松於互助會到期日,無法依 約領回他繳的會款?)因為張茂松是最後來才加入的,該 會共有5名會員總共積欠293萬6600元,詳如伊所提供的明 細。(經警方檢視你所提供之會員借款明細,借款時間都 在89及90年間,經查張茂松於91年入會,為何他領不到錢 ?他繳的錢你是如何運用?)因為有會員在張茂松期滿之 前陸陸續續到期,伊已先讓他們先行領走,伊認為欠款的 會員會如期還款,屆時才讓張茂松領回,而伊目前年老身 體不好,亦無足夠財力負擔償還張茂松會款,所以才會造 成現今的問題等語(見上開警卷第5至6頁),及於98年10 月20日偵訊時供稱:(有無在太平市成立臺灣老人長壽互 助會?)有,從78年開始成立至93年止。(既至93年為止 ,為何告訴人仍繳費至96年?)當時伊想要告訴他,但是 伊急需用錢,又想說待他繳到90多萬元後再1次還他等語 (見上開偵查卷第5頁),及於99年11月23日本院審理時 供稱:(其他會員理應也有繳納會費,為何會拿張茂松的 會費來付給其他會員的滿期金?)因為有人向伊借錢200 多萬元沒有還,所以伊沒有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頁) 。綜上,足見老人長壽互助會於90年間即因出借款項等因 素,已陷於資力不足之狀態,而無法使會員期滿領回款項 ,且被告對此情形知之甚稔。
(五)綜上以析,被告於78年間在臺中縣太平市創立老人長壽互 助會,採會員制,會費1200元,年繳互助費5萬元,共5萬 1200元,滿6年後領回50萬元。嗣於91年3月間,被告明知 老人長壽互助會因出借款項等因素,已陷於資力不足之狀 態,而無法使會員期滿領回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散發記載上開繳費方式及滿 6年後領回50萬元等情之傳單方式,對外募集會員,告訴 人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先後於91年3月及同年4月間, 陸續以其本身及其女張詩敏張雅舜名義各參加1會(嗣



後將其2名女兒名義均變更為其妻梁慧萍),合計3會,而 被告自91年3月7日起至96年4月24日止,接續向告訴人收 取上開3會之6年會費及互助費,合計90萬7200元(計算式 :[150000+1200]x6=907200)。至被告所辯前詞,顯係 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四、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自應 依法論科。
貳、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查被告於91年3月間以散發傳單方式,對外募集會員,告訴 人不知有詐因而陷於錯誤,先後於91年3月及同年4月間,陸 續參加3會,而被告自91年3月7日起至96年4月24日止,接續 向告訴人收取上開3會之6年會費及互助費,合計90萬7200元 ,則其前後多次行為之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上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至公訴意旨認此部份屬連 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又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 布,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 終了時點為96年4月24日,乃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自無新舊 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附此 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犯罪所得利益, 等一切情狀,而予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包括「二十四日」當日之犯罪,法院辦理九 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 上開犯行,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宣告刑 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第9條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 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 2886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9頁), 則被告經此科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 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5年。




六、扣案之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入會名冊67份 、借款本票證明10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 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2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臺 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入會名冊1件(見本院 卷一第64頁扣押物品清單),均與被告所為上開詐欺犯行無 關,亦均非屬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月好自88年12月間起,自任會首,並 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虛構如附表編號2至15所 示證人林美鶯等人為人頭會員,將證人林美鶯等人列入會員 名單內,成立老人長壽會暨老人長壽互助會(下稱老人長壽 互助會),並以自己或利用不知情之會員虛偽製作「臺中縣 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 活期(儲蓄)存款存入存根聯」等數份,以為長壽互助會會 員加入之證明,足以生損害於證人林美鶯等人。詎被告林月 好因財務困窘,急需金錢週轉,為邀集告訴人張茂松實際參 與老人長壽互助會之會員,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於91年3月間,向告訴人張茂松提示上開偽填之「臺中縣太 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 期(儲蓄)存款存入存根聯」等私文書,而行使上開偽造私 文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29 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度上字第1831號、40年度臺上字第 86號及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訊據被告林月好堅詞否認有何上開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行。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用以證明被告提供會員 資料,央請不特定義工代為填寫登記委託單,及證人林美鶯 等人未曾匯款至被告帳戶,係被告擅自以證人林美鶯等人名 義匯款;(二)告訴人張茂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三 )證人林美鶯朱世陽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用以證 明被告連續虛構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證人林美鶯等人為人 頭會員,證人林美鶯等人實際並未參加被告所成立老人長壽 互助會;(四)以證人林美鶯等人名義填寫「臺中縣太平市 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 儲蓄)存款存入存根聯」數份,用以證明被告連續虛構如附 表編號2至15所示證人林美鶯等人為人頭會員,並以證人林 美鶯等人名義偽填「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 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入存根聯」 等數份;(五)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客戶基 本資料暨往來明細查詢報表,用以證明被告反覆將現金存入 幾筆後即提領一空之假資金往來動作,為其所憑之論據。四、經查:
(一)按文書重在其意思表示之內容,如僅具文書之形式,並無 意思表示之內容者,尚非文書,故偽造文書以偽造文書之 內容為必要,此項偽造意思表示內容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 ,並應於有罪判決之事實欄予以記載,始足為適用法令之 依據(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58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文書,係指定著於有體物上具有一定內容之 意思或觀念,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之文字或符號,倘無 意思或觀念,僅表示其人物或事物之同一性者,則非文書 ;又署押係指在物體上署名或簽押,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 表示或一定之事實,如僅書寫姓名而非證明一定之意思表 示或一定事實者,不生署押之問題。刑法第217條所稱之 「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 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 如果僅在空白文書之姓名欄,書寫他人之姓名,其作用係



識別人稱之用,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 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5所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 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其上方「出生」、「第人」、 「姓名」、「身分證號碼」、「電話」、「互助會次數」 、「通訊地址」、「銀行名稱」、「受益人」、「推薦者 姓名」等欄位,雖經人手寫填載相關資料,然其左下方記 載「本人_委託_代為登記參加老人長壽會及長壽互助會 會員,同時附上會費,匯款收據如右」等字樣之欄位均係 空白(詳情參見附表),則上開登記委託單所載內容充其 量僅係註明會員資料以供識別之用,並無意思表示之內容 ,自難以文書相論。又上開登記委託單所載姓名,其作用 既係識別人稱之用,並非表示簽名之意思,亦不生偽造署 押之問題。
(三)觀諸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5所示「泛亞銀行活期(儲蓄) 存款存入存根聯」,其上方有「帳戶」、「戶名」、「金 額」等欄位,下方則係「繳款人」及「摘要」等欄位,而 其上所載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中縣太平市 老人長壽會」帳戶之存款日期及金額,與新加坡商星展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2月10日以星平(100)字第6號函 檢送上開帳戶之往來明細查詢報表記載存款日期及金額, 互核一致(見本院卷一第90至100頁)。且本院依職權檢 送前開存根聯其中10張影本請上開銀行確認是否為其受理 存款之收據,經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4 月15日以星平(100)字第16號函表示:經調閱傳票後確 認該戶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附件活期(儲蓄)存款存 入存根聯影本10份,為本行受理存入存款之收據無誤等語 ,有該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5頁)。參以,遍 查卷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前開存根聯並非上開銀行受理存 款之收據。綜上,足見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5所示「泛亞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入存根聯」確為上開銀行受理存 入存款之收據。
(四)前揭存根聯之下方「繳款人」、「摘要」等欄位,其中「 繳款人」欄雖經人手寫記載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林美 鶯」等人姓名,然部分「繳款人」欄內所載姓名後方亦經 人手寫註記「第1年」等字樣,且部分「摘要」欄亦經人 手寫記載「第1次」等字樣(詳情參見附表),足見此等 欄位所載內容充其量僅係供識別繳款人及繳款期別之用, 並非表示簽名之意思,亦無意思表示之內容,自不生偽造



署押之問題,亦難以文書相論,則前開存根聯之下方「繳 款人」及「摘要」欄之登載,尚與刑法之偽造署押及私文 書等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五)證人林美鶯等人偵訊證述內容如下:
1.證人林美鶯於99年4月16日偵訊時證稱:(有無參加臺中 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伊與林月好 有18至19年沒有聯絡了。於70幾年間她有約伊去旅遊,她 有辦保險,所以有伊的資料,之後伊發生車禍就沒有與她 聯絡了。(是否認識黃國斌?)不認識。(提示林月好於 99年3月8日庭呈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林 美鶯登記委託單,有無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的 帳戶?)伊沒有寫及看過這張委託單,伊的筆跡也不是這 樣的。(你有無匯款至林月好帳戶5000元?)沒有。(林 月好有無找你加入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 ?)沒有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23440號偵查卷第54頁)。
2.證人朱世陽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有無參加臺中縣 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 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 期(儲蓄)存款存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 至泛亞銀行林月好的帳戶5000元?)沒有,不是伊的筆跡 ,也沒有匯款至泛亞銀行。(是否認識推薦人林月好?與 推薦人之關係?)認識,伊是她的鄰居,有向她借過10萬 元,且每月陸續還她。(林月好有無找你加入該臺中縣太 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有找過伊,但伊說不要 參加。(為何林月好有你的資料?)因為伊向她借過錢, 並把伊的資料給她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40頁)。
3.證人李月英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親 戚關係?)她是伊的姑姑。(有無參加臺中縣太平市老人 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 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 存款存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 林月好的帳戶5000元?)不是伊的筆跡,也沒有匯款5000 元。(是否認識推薦人林以氣?是否認識受益人林望騰? )他是伊的叔叔,是林月好的弟弟,受益人林望騰是伊先 生。(林月好有無找你加入該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 長壽互助會?)忘了她有無找過伊,但伊沒有參加。(為 何林月好有你的資料?)不知道,她以前是做保險的,伊 曾找她投保過等語(見上開99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



第40至41頁)。
4.證人林望騰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親 戚關係?)叫阿姑。(有無參加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林月好 的帳戶5000元?)不是伊的筆跡,也沒有匯款。(是否認 識推薦人蔡美蓉?與推薦人之關係?與受益人李月英之關 係?)只知道人,不知道名字。李月英是伊太太。(林月 好有無找你加入該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 ?)沒有。(為何林月好有你的資料?)是之前伊向她投 保保險,所以她有伊的資料等語(見上開99年度交查字第 112號偵查卷第41頁)。
5.證人孫徐秋蘭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 親戚關係?)朋友。(有無參加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林月好 的帳戶5000元?)伊不認識字,也不會寫字。(是否認識 推薦人林月好?)認識,伊參加她的進香團。(林月好有 無找你加入該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 沒有。(為何林月好有你的資料?)應該是參加進香團寫 資料留下的等語(見上開99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 41至42頁)。
6.證人許錕澤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親 戚關係?)沒有,是鄰居。(有無參加臺中縣太平市老人 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 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 存款存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 林月好的帳戶5000元?)沒有,也不是伊的字,也沒有匯 款給她。(是否認識推薦人林月梅?與受益人謝束月關係 ?)不確定是否認識,因為伊只知道人,不知名字,謝束 月是伊太太。(林月好有無找你加入該臺中縣太平市老人 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為何林月好有你的資料 ?)因為伊以前有買過她的保險,所以她有伊的資料等語 (見上開99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42頁)。 7.證人陳秀真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親 戚關係?)沒有,因為她招攬旅遊才認識的。(有無參加 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 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 並匯款至泛亞銀行林月好的帳戶5000元?)沒有,也不是 伊的筆跡,也沒有匯款。(是否認識推薦人林月梅?與受 益人陳蕭屘之關係?)不認識。陳蕭屘是伊母親。(林月 好有無找你加入該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 ?)沒有。(為何林月好有你的資料?)應該是旅遊時留 下的資料等語(見上開99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43 頁)。
8.證人即曾阿全之子曾榮德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曾 阿全與被告有無親戚關係?)鄰居。(曾阿全有無參加臺 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 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 匯款至泛亞銀行林月好的帳戶5000元?)伊父親不識字, 也不會寫字,那不是他的筆跡,也沒有錢匯款。(是否認 識推薦人林月姜?)不認識,可能只知道人,不知名字。 (林月好有無找你父親加入該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 長壽互助會?)沒有。(為何林月好有你父親的資料?) 不知道,因為老人會有時會出外玩,可能因此取得資料等 語(見上開99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43至44頁)。 9.證人雲包阿蕊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 親戚關係?)沒有。(有無參加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林月好 的帳戶5000元?)沒有,也不是伊的筆跡,也沒有匯款。 (是否認識推薦人廖金未?與受益人雲祥輝之關係?)不 認識廖金未。雲祥輝是伊先生。(林月好有無找你加入該 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為何 林月好有你的資料?)可能是林月好招攬外出旅遊時留下 的資料等語(見上開99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44頁 )。
10.證人黃春梅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親 戚關係?)她是伊奶奶。(有無參加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 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 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 款存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林 月好的帳戶5000元?)不是伊的筆跡,也沒有匯款。(是 否認識推薦人林月好?與受益人蔡美蓉之關係?)認識, 是伊奶奶。蔡美蓉是伊母親。(林月好有無找你加入該臺



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有聽她說過,但 是當時伊很小,也沒有回答。(為何林月好有你的資料? )不知道。(黃國斌與你關係?)伊哥。(黃國斌有無參 加老人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 壽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 款存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林 月好的帳戶5000元?)不是他的筆跡,也沒有匯款等語( 見上開99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44至45頁)。 11.證人黃國泰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親 戚關係?)伊外婆。(有無參加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林月好 的帳戶5000元?)不是伊的筆跡,也沒有匯款。(是否認 識推薦人胡巧雲?與受益人蔡美蓉之關係?)胡是伊嬸嬸 。蔡是伊母親。(林月好有無找你加入該臺中縣太平市老 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有,但伊沒有答應要參加(為 何林月好有你的資料?)伊小孩的資料她都有等語(見上 開99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45至46頁)。 12.證人蔡紀威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親 戚關係?)是伊奶奶。(有無參加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 會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 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存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林月 好的帳戶5000元?)不是伊筆跡,也沒有匯款。(是否認 識推薦人蔡美蓉、廖金未?與受益人蔡順聰之關係?)蔡 是伊姑姑,廖不認識,蔡順聰是伊父親。(林月好有無找 你加入該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暨長壽互助會?)有聽 過,但伊沒有錢參加(為何林月好有你的資料?)之前都 住在一起等語(見上開99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45 至46頁)。
13.證人蔡美蓉於99年9月7日偵訊時證稱:(你與被告有無親 戚關係?)伊母親。(有無參加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沒有。(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及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入存根聯,有無填寫該張委託單並匯款至泛亞銀行林月好 的帳戶5000元?)不是伊的筆跡,也沒有匯款。(是否認 識推薦人林彥龍、廖金未、林以誠?與受益人黃春梅之關 係?)林彥龍是伊舅的兒子,廖不認識,林以誠是伊舅舅 ,受益人林月好是伊母親,黃春梅是伊女兒,黃國泰是伊



兒子。(林月好有無找你加入該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會 暨長壽互助會?)有聽她說過,但伊沒有說要參加(為何 林月好有你的資料?)因為她是伊母親等語(見上開99年 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46至47頁)。(六)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充其量僅表示渠等未曾參加老人 長壽互助會,亦未曾匯款至前揭老人長壽會帳戶。至被告 於99年9月9日偵訊時供稱:(提示臺中縣太平市老人長壽 會暨長壽互助會登記委託單,這些何人謄寫?)不是伊的 字,伊不會寫字,都是當時義工寫的。(義工叫何名字? )義工很多人,伊不知道是誰寫的,因為他們有空就幫忙 寫。(是誰提供資料叫他們寫的?)是伊提供資料,叫他 們寫的。(匯款資金來源?)伊的錢,因為他們告訴伊說 ,他們沒有錢,所以伊就主動幫他繳,伊心裡想,如果他 們繳,就繼續參加,如果不繼續繳,就算了等語(見上開 99 年度交查字第112號偵查卷第61之2至61之3頁),充其 量亦僅表示其曾請他人代為填載上開登記委託單,並以其 所有款項進行匯款。而上開登記委託單所載內容僅係註明 會員資料以供識別之用,及前開存根聯之下方「繳款人」 及「摘要」等欄位所載內容,僅係供識別繳款人及繳款期 別之用,均無意思表示之內容,亦非表示簽名之意思,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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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