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馮禎緯
馮金生
被 告 丁稚翔
李明德
黃朝樹
葉昌達
上列被告丁稚翔、李明德、黃朝樹、葉昌達等因傷害案件(99年
度中簡字第3026號),經原告馮禎緯、馮金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