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99年度,63號
TCDM,99,中簡附民,63,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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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馮禎緯
      馮金生
被   告 丁稚翔
      李明德
      黃朝樹
      葉昌達
上列被告丁稚翔李明德黃朝樹葉昌達等因傷害案件(99年
度中簡字第3026號),經原告馮禎緯馮金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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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