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5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啟荃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被 告 劉秀娟
蔡明源
紀榮禮
董治群
林國欽
魏孝忠
尤士仁
賴國民
張育展
劉秀君
連珮寧
汪世龍
杜榮樺
上列二被告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律師 林錦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1321號、第6267號、第7447號、第8802號)後,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
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啟荃犯非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劉秀娟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蔡明源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紀榮禮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董治群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林國欽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魏孝忠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尤士仁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賴國民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張育展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
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劉秀君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連珮寧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
杜榮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汪世龍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7 、8 、9 、10、11、12、13、28、42、43、44、45、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4、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6 、8 、46、47、51、52、53、54、56、57、58、59、63、65「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4 、5 、6 、7、8 、9 、10、11、12、13、28、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3、64、65、66、67、68「是否宣告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啟荃、劉秀 娟、蔡明源、紀榮禮、董治群、林國欽、魏孝忠、尤士仁、 賴國民、張育展、劉秀君、連珮寧、杜榮樺、汪世龍於本院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張啟荃、劉秀娟、蔡明源、紀榮禮、董 治群、林國欽、魏孝忠、尤士仁、賴國民、張育展、劉秀君 、連珮寧、杜榮樺、汪世龍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 告張啟荃等人均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分別為:㈠被告張啟 荃願受科刑範圍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 )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檢察官並與被告張啟荃另合 意被告張啟荃應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50萬元,待被告張啟荃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 依檢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㈡被告劉秀娟所涉 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及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分別 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2 月,緩刑3 年。檢察官並與被告劉秀娟另合意被告劉秀娟 應於100 年7 月31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25萬元,待被 告劉秀娟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㈢被告紀榮禮所涉非法經營證券金融 事業罪及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分別願受科刑範圍為有 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檢察 官並與被告紀榮禮另合意被告紀榮禮應於100 年7 月31日前 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4萬元,待被告紀榮禮已繳納上開公 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㈣被告董治群所涉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及非法經營期貨 交易業務罪,分別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檢察官並與被告董治群另合 意被告董治群應於100 年7 月31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4萬元,待被告紀榮禮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 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㈤被告尤士仁所涉非法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及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分別願受 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 刑2 年。檢察官並與被告尤士仁另合意被告尤士仁應於100 年7 月31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4萬元,待被告尤士仁 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㈥被告蔡明源所涉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及 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分別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檢察官並與被 告蔡明源另合意被告蔡明源應於100 年7 月31日前支付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14萬元,待被告蔡明源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 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㈦被告林 國欽所涉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及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罪,分別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8 月,緩刑2 年。檢察官並與被告林國欽另合意被告林 國欽應於100 年7 月31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4萬元, 待被告林國欽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㈧被告魏孝忠願受科刑範圍為有 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 檢察官並與被告魏孝忠另合意被告魏孝忠應於10 0年7 月31 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萬元,待被告魏孝忠已繳納上 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 決。㈨被告賴國民所涉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及非法經營 期貨交易業務罪,分別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檢察官並與被告賴國民 另合意被告賴國民應於100 年7 月31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14萬元,待被告賴國民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 依檢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㈩被告張育展所涉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及非法經營期貨 交易業務罪,分別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檢察官並與被告張育展另合 意被告張育展應於100 年7 月31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4萬元,待被告張育展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 察官之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被告汪世龍所涉非法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及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罪,分別願受 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 被告杜榮樺所涉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及非法經營期貨交 易業務罪,分別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7 月。被告劉秀君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檢察官並與被告劉秀君另合意被告劉秀君應 於100 年7 月31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7 萬元,待被告 劉秀君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被告連珮寧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 4 月,緩刑2 年。檢察官並與被告連珮寧另合意被告連珮寧 應於10 0年7 月31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7 萬元,待被 告連珮寧已繳納上開公益捐後,再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且被告張啟荃、劉秀娟 、蔡明源、紀榮禮、董治群、林國欽、魏孝忠、尤士仁、賴 國民、張育展、劉秀君、連珮寧亦均已按期依上開協商條件
,各繳納50萬元、25萬元、14萬元、14萬元、14萬元、14萬 元、10 萬 元、14萬元、14萬元、14萬元、7 萬元、7 萬元 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有匯款申請書12紙在卷可按,檢察官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 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附記事項: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足認與被告張啟荃所涉非 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犯行具有直接關聯性,自不 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 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3 款,證 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17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132 條第3 項、第268 條、第344 條、第55條、第47 條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 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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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原扣案│數量 │所有人或 │是否宣告沒│
│ │ │編號 │ │提出人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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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G手機(門號: │1 │1支 │劉國源 │ 是 │
│ │0000000000號;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2 │徐茂松存摺印章等資料│2-1 │1包 │紀寶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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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啟明存摺印章資料 │2-2 │1包 │紀寶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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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存摺及提款單等資料 │2-3 │1本 │紀寶珠 │僅沒收取款│
│ │ │ │ │ │條,不包含│
│ │ │ │ │ │存摺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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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客戶資料 │2-4 │1本 │紀寶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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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雜記資料 │2-5 │1本 │紀寶珠 │僅沒收左上│
│ │ │ │ │ │方分別註記│
│ │ │ │ │ │有「L 」、│
│ │ │ │ │ │「N 」之紙│
│ │ │ │ │ │張共2 紙,│
│ │ │ │ │ │不包含其餘│
│ │ │ │ │ │雜記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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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客戶資料 │2-6 │1本 │紀寶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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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易規則資料 │2-7 │1本 │紀寶珠 │是(第1 至│
│ │ │ │ │ │7 頁於宣告│
│ │ │ │ │ │非法經營期│
│ │ │ │ │ │貨交易業務│
│ │ │ │ │ │罪刑項下宣│
│ │ │ │ │ │告沒收;第│
│ │ │ │ │ │8至12 頁於│
│ │ │ │ │ │宣告非法經│
│ │ │ │ │ │營證券交融│
│ │ │ │ │ │事業罪刑項│
│ │ │ │ │ │下宣告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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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名片 │2-8 │2盒 │紀寶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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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廣告筆 │2-9 │1包 │紀寶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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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廣告筆 │2-10 │7盒 │紀寶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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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筆記本 │2-11 │1本 │紀寶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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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筆記本 │2-12 │1本 │紀寶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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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光銀行取款憑證 │3-1 │1張 │劉世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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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雜記 │3-2 │1張 │劉世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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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票據(台支以外)(彰│3-3 │5張 │劉世楷 │ 否 │
│ │化商銀支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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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銀行匯款傳真資料 │3-4 │2張 │劉世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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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 │3-5 │8張 │劉世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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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人頭帳戶明細等資料 │4-1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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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票匯款單等資料 │4-2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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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光銀行人員名片 │4-3 │1張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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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存摺(吳秉璋存摺) │4-4 │8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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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存摺(杜蕙鈴存摺) │4-5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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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存摺(魏木彬存摺) │4-6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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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存摺(劉若蕎存摺) │4-7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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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存摺(郭菁姿存摺) │4-8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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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存摺(賴淑華存摺) │4-9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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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存摺(張育展存摺) │4-10 │1本 │劉秋露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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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存摺(許興隆存摺) │4-11 │1張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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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存摺(李凰如存摺) │4-12 │2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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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存摺(劉連銘存摺) │4-13 │3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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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存摺(劉國源存摺) │4-14 │3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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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新年富消防安全設備公│4-15 │1本 │劉秋露 │ 否 │
│ │司存對帳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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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存摺(劉宇庭存摺) │4-16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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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存摺(劉世楷存摺) │4-17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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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存摺(蘇義德存摺) │4-18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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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存摺(巫雅菁存摺) │4-19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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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存摺(劉秋露存摺) │4-20 │7張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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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新光銀行支票存根 │4-21 │2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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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存摺(新年富消防安全│4-22 │1本 │劉秋露 │ 否 │
│ │設備公司存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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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存摺(楊淑玲存摺) │4-23 │1本 │劉秋露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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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印章(劉秋露等人印章│4-24 │44個 │劉秋露 │僅沒收劉國│
│ │44枚) │ │ │ │源、蔡明緣│
│ │ │ │ │ │印章共2 個│
│ │ │ │ │ │,不包含其│
│ │ │ │ │ │餘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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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徐國源股票代墊廣告筆│4-25 │1支 │劉秋露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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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股客資料共同投資借貸│5-1 │1本 │劉秀娟 │ 是 │
│ │契約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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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代客資料等 │5-2 │1本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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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客戶基本資料 │5-3 │1本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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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業務業績表等資料 │5-4 │1本 │劉秀娟 │ 是 │
├──┼──────────┼───┼───┼─────┼─────┤
│48 │日記帳(一) │5-5 │1本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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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日記帳(二) │5-6 │1本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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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8年9、10月每日工作 │5-7 │1本 │劉秀娟 │ 是 │
│ │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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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劉秀娟記事本(一) │5-8 │1本 │劉秀娟 │ 是 │
├──┼──────────┼───┼───┼─────┼─────┤
│52 │劉秀娟記事本(二) │5-9 │1本 │劉秀娟 │ 是 │
├──┼──────────┼───┼───┼─────┼─────┤
│53 │劉秀娟記事本(三) │5-10 │1本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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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劉秀娟記事本(四) │5-11 │1本 │劉秀娟 │ 是 │
├──┼──────────┼───┼───┼─────┼─────┤
│55 │房屋、車位租賃契約 │5-12 │7本 │劉秀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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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趙豐欽業務費用支出 │5-13 │3件 │劉秀娟 │ 是 │
├──┼──────────┼───┼───┼─────┼─────┤
│57 │李國立業務費用支出 │5-14 │3件 │劉秀娟 │ 是 │
├──┼──────────┼───┼───┼─────┼─────┤
│58 │徐國源業務費用支出 │5-15 │1本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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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國豪業務費用支出 │5-16 │1件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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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存摺(存摺【一】) │5-17 │11本 │劉秀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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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存摺(存摺【二】) │5-18 │12本 │劉秀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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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存摺(存摺【三】) │5-19 │12本 │劉秀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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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業務員抽佣資料 │5-20 │1本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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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客戶帳戶及個人資料 │5-21 │1本 │劉秀娟 │除新光人壽│
│ │ │ │ │ │利率變動型│
│ │ │ │ │ │年金保險甲│
│ │ │ │ │ │型要保書及│
│ │ │ │ │ │新光銀行存│
│ │ │ │ │ │戶憑條外,│
│ │ │ │ │ │其餘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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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交易往來 │5-22 │1本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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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取款憑條 │5-23 │1包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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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匯款及轉帳紀錄 │5-24 │1包 │劉秀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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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雜記(一) │5-25 │1包 │劉秀娟 │僅沒收標示│
│ │ │ │ │ │有「張正德│
│ │ │ │ │ │」、「趙鴻│
│ │ │ │ │ │智」之紙張│
│ │ │ │ │ │共2 張,其│
│ │ │ │ │ │餘均不收收│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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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雜記(二) │5-26 │1包 │劉秀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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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原扣案│數量 │所有人或 │是否宣告沒│
│ │ │編號 │ │提出人 │收 │
├──┼──────────┼───┼───┼─────┼─────┤
│1 │調卷公文影本資料 │2-1 │1本 │張啟荃 │ 否 │
├──┼──────────┼───┼───┼─────┼─────┤
│2 │雜記資料 │2-2 │1本 │張啟荃 │ 否 │
├──┼──────────┼───┼───┼─────┼─────┤
│3 │劉國源等人開戶明細等│2-3 │1本 │張啟荃 │ 否 │
│ │資料 │ │ │ │ │
├──┼──────────┼───┼───┼─────┼─────┤
│4 │雜記及旅遊資料 │2-4 │1本 │張啟荃 │ 否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8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
、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項 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期貨交易法第56條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商之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