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素月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素月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巫素月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將來極可能遭處重刑,被告如予停止羈押,即可能因畏懼執行,而拒不到案,應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是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進行,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