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0年度,15號
TCDM,100,選訴,15,2011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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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選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皆清
被   告 洪裕濱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一百年四月
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預備交付賄賂新臺幣伍萬捌千元沒收」,更正為「扣案之預備交付賄賂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扣案之所收受賄賂新臺幣玖千元沒收」,更正為「未扣案之所收受賄賂新臺幣玖千元沒收。」;第九頁第九行至第十三行理由欄內關於「同案被告卓皆清預備投票行賄賄款50000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3 項規定沒收;未扣案之已交付同案被告李文才預備投票行賄賄款15000 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3 項規定,由被告陳培欽陳培全李文才連帶沒收」,更正為「同案被告卓皆清預備投票行賄賄款50000 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沒收;未扣案之已交付同案被告李文才預備投票行賄賄款15000 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由被告陳培欽陳培全李文才連帶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之預備交付賄 賂新臺幣伍萬捌千元沒收」、「扣案之所收受賄賂新臺幣玖 千元沒收」;第九頁第九行至第十三行理由欄內關於「同案 被告卓皆清預備投票行賄賄款50000 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3 項規定沒收;未扣案之已交付同案被 告李文才預備投票行賄賄款15000 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0條之1 第3 項規定,由被告陳培欽陳培全、李文 才連帶沒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爰更正為「扣案之預備交付賄賂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未扣案之所收受賄賂新臺幣玖千元沒收。」、「同案被告 卓皆清預備投票行賄賄款50000 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沒收;未扣案之已交付同案被告李文才 預備投票行賄賄款15000 元,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3 項規定,由被告陳培欽陳培全李文才連帶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文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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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