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854號
TCDM,100,訴,854,2011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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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鴻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11772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曾鴻淵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曾鴻淵為址設臺中市○○區○○路361號2樓之宏基土木包 工業之負責人,其妻黃月琴則為昊昱營造有限公司(址設 臺中市○○區○○路361號1樓,下稱昊昱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惟上開昊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曾鴻淵。緣經濟部 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第三河川局)將於民國(下同) 98年6月23日,辦理「大安溪達觀護岸復健工程」政府採 購案之公開招標,而曾鴻淵為圖標得本件採購案(黃月琴 僅為昊昱公司名義負責人,與本案無涉),竟基於以詐術 使投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98年6月23日,親自前 往第三河川局投標時,先行製作昊昱公司、宏基土木包工 業二份標單資料,於同日上午9時15分許,以昊昱公司名 義投遞標封,惟在標封內蓄意遺漏放置押標金支票;迨接 近同日上午10時截標時間,曾鴻淵發現期間內僅有東岳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東岳公司)於同日上午9時50分就同一 標案投標,曾鴻淵明知投標廠商如達三家即得開標,乃隨 即將事先準備好之內含押標金之宏基土木包工業標封加以 投遞,以上開方式虛增投標廠商家數為三家,以符合開標 規定,進而對第三河川局監辦人員施以詐術,使該標案不 致於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無法決標。嗣第三河川局監辦 人員誤認確有三家廠商投標,乃為開標,因昊昱公司投標 資料未檢附押標金而失去投標資格,且東岳公司亦因無人 到場而無進行議價之權利;然因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投標金 額高於底標,且同意減價至底標價額,因而最終由宏基土 木包工業得標本件採購工程。後因第三河川局監辦人員發 現昊昱公司與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投標廠商資料上,在統一 發票專用章上所留之電話號碼相同,始發現曾鴻淵違反政 府採購法之事實。
(二)案經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曾鴻淵於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詳參本院100年8月 5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證人黃月琴、吳東亮、張明文、林錦速蔡麗玉之偵查中 證述。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1份【訴00000 00號】(見99年度偵字第11772號卷第22─24頁)、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1份【訴0000000號 】(見99年度偵字第11772號卷第26─28頁)。(四)98年6月30日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檢送「大安溪達觀 護岸復建工程」之投標廠商資料1份(見98年他字第3269 號卷第4─31頁,其中宏基土木包工業部分為上開卷第4頁 至17頁、昊昱營造有限公司部分為上開卷第18頁至31頁) 。
(五)昊昱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封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 卷第74頁)、昊昱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單封1份(見98年度 他字第3269號卷第75頁)、大安溪達觀護岸復建工程投標 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昊昱營造有限公司)1份(見98年 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76頁)、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 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昊昱營造有限公司)1份( 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77頁)、昊昱營造有限公司之 投標切結書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78頁)、昊 昱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單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 112頁)、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詳細價目表-昊昱營造 有限公司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113─115頁) 。
(六)宏基土木包工業之證件封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 第91頁)、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標單封1份(見98年度他字 第3269號卷第92頁)、大安溪達觀護岸復建工程投標廠商 資格證件審查表1份-宏基土木包工業(見98年度他字第32 69號卷第93頁)、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投標切結書1份(98 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94頁)、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 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宏基土木包工業1份(見98 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95頁)、宏基土木包工業之標單1 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107頁)、宏基土木包工 業之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108 頁)、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詳細價目表-宏基土木包 工業1份(見98年度他字第3269號卷第109─111頁)。(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




三、附記事項: 無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 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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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昊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