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047號
TCDM,100,訴,2047,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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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榮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毒偵字第75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
序,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張宏清
   通 譯 楊文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洪榮駿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肆公 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 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二、犯罪事實要旨:
洪榮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 91年10月18日強制戒治執行期滿。然其猶無法戒絕毒癮,又 於強制戒治期滿後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嗣經減為有期徒刑5月、2 月又15日,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而於96年11月14日執 行完畢。復於97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甫於99年1月22日執行完畢。詎其另 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100年2月17日13、14時許,在臺中市○○路上某加油站 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00年2月17日18時1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里區○ ○路478號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供己施用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小包(毛重0.24公克;驗餘淨重0.0454公克)。(二)於100年2月27日14時許,在臺中市○○路上某加油站廁所 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3月1日18時許 ,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臺中市太平區○○ ○街12巷32號住處搜索,並經其同意採尿檢驗後而悉上開 犯行。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又上訴 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張宏清
法 官 廖慧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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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