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773號
TCDM,100,訴,1773,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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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德全
具 保 人 陳德郎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德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陳德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胡芷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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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