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 告 黃順良原 告 黃士峰原 告 廖芳藝原 告 駱詠潔原 告 劉建良共 同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被 告 羅栩亮被 告 鍾兆平被 告 瞿銘峰被 告 簡秋嬌被 告 王瑞卿被 告 黃泳學被 告 黃馨瑩(原名黃馨儀)被 告 楊立民被 告 王貴儀被 告 詹雅萍被 告 林莉洋(原名林湘翎、林珮瑜)被 告 朱緯業被 告 林明頡被 告 劉勝誼被 告 翁瑞鴻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共同被告張漢龍、曾立利、陳功源、吳昶毅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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