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418號
TCDM,100,聲,3418,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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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華朕
具 保 人 張荃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
執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荃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張華朕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120000元,由具保人張荃閎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二、按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業經本院審核卷附之在監在押紀錄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影本,及受 刑人、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屬實,認該聲請為正 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2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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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