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54號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 林龍司律師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1820號),聲請
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宏有固定居所,顯無逃亡之虞 ,且被告業已供認犯行,顯無串證、串供或滅證之虞,亦無 再犯之可能,被告亟需返家處理相關事宜,為此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被告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強盜、竊盜及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為警查獲前居住 在河堤,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有 逃亡之虞之情形,又所涉加重強盜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有期 徒刑7年以上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 ,另所涉竊盜犯行為多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繼續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自民國100年7月18日起執行羈 在案。茲查,本案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不能 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本院認聲請人所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 被告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