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王茂雄
原 告 王啟聰
訴訟代理人 王茂雄
被 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栩亮
被 告 羅栩亮
被 告 黃泳學
被 告 鍾兆平
被 告 瞿銘峰
被 告 簡秋嬌
被 告 王瑞卿
被 告 朱緯業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共同被告張
漢龍、曾立利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對共同被告陳功源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經原
告具狀撤回起訴(見本院卷第46頁正反面、第50頁)均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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