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泰山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年執聲字第2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泰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汪泰山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1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0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