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147號
TCDM,100,聲,3147,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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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176 號、99年度毒偵字第434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貳參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恭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3 47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該案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 (驗餘淨重合計0.2395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陳永恭於民國99年11月8 日7 時許,在其位 於臺中市○區○○里○○街87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0 年3 月24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347號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 卷可稽(見偵查卷第47頁)。而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 之透明晶體2 小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 ,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23 95公克),有該院99年11月18日草療鑑字第0991100083號鑑 定書1 紙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8頁),是本件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2 小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 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38 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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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