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宏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8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宏祥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宏祥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 件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 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文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