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秉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164 號、
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秉紘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165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行 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0300084 號鑑定書在卷 可稽,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 包,經送行政院 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165公克),有該院99年3 月16日出 具之草療鑑字第090300084 號鑑定書1 紙存卷可參(毒偵68 3 號卷第14頁參照),足認該白色晶體即係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無訛。上開扣案白色晶體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法第4 條、第8 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上開說明,就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應予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婉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