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508號
TCDM,100,簡,508,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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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思景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242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易字第165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思景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 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 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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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