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299號
TCDM,100,易,2299,201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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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2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嘉寶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訊問 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且有羈 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於100年5月13日在越南胡志明市遭 逮捕拘禁,並於同年月20日被遣送返台,即遭檢察官聲請羈 押迄今,本件經鈞院審理詳盡,被告自始坦承犯罪,犯罪後 態度良好,已知警惕,被告赴越南之前,有固定住居所,亦 有正當職業,縱被告曾因前開犯行而赴越南,亦不能因此認 定被告熟知逃亡之方法,或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生活 重心皆為法院和警方所知悉,無可能遠走他方,並無逃亡之 虞,且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深具悔意,鈞院已於100年8月8 日宣判,亦無串證之可能,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三、經查,本院訊問被告後,係以被告認罪及其餘共犯林昆瑩等 四人自白及在越南之扣案物等證據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 其負責在台招募詐騙集團成員,在越南擔任機房負責人,要 負責租房子、聯絡、統籌辦理安頓詐騙集團成員之工作,其 為專職之詐騙者,謀生方式本已在海外進行,且熟知出國管 道,有逃亡之虞,且前於96年間亦因集團詐欺,經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仍再為本案,所述犯罪動機又僅是要 負擔生活開銷,太太是大陸人要給她機票錢回娘家,做試管 嬰兒花很多錢云云,顯見已經習慣輕鬆賺錢,滿足慾望的生 活模式,既無其他專業之謀生能力,有慾望就有重操舊業從 事詐欺之犯罪可能,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逃亡、反覆實施詐欺之虞裁定羈押, 此原因均不因本院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年)而消滅,是本 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尤其本案其餘四名被告林昆瑩王偉仁徐嘉澤陳柏穎均為被告分別招募而來,除王偉 仁和陳柏穎都是彰化鹿港人,原本即熟識以外,彼此間並無 交情,但本院諭知該四人交保後,卻均巧合地由同一人「何



佳茂」出面具保,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參,亦足以推論 被告等人,現在仍受詐欺集團之「照顧」,交保後極可能立 刻返回詐欺集團繼續工作存錢,邊上訴拖延執行,若讓被告 交保,無異縱虎歸山,給被告機會再次犯罪,製造社會亂源 ,增加查緝犯罪負擔,耗費司法資源,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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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