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286號
TCDM,100,易,2286,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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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2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94
2 、943 、944 號)後,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3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永餘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永餘曾犯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3927號 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99年2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詐欺集團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行 動電話門號詐騙他人,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追查 ,亦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由他人使用,可能成為所謂「 人頭電話」,幫助不法犯罪集團撥打電話以行騙社會大眾, 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進而收取贓款及 掩飾犯行並躲避司法機關之追查,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 產損害危險,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9 年6 月25日,在臺中市北屯區獨領風騷酒店,將其向威寶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予某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前開門號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裝為網路賣家,而向附表 之黃晉惠謝振嘉林巧雯劉信良高國祐等人,佯稱拍 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而提供陳永餘前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做為聯絡之用,而對黃晉惠等人行騙,致使黃晉惠 等人不疑有他,信以為真而下標購買,並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匯款 至蘇夆昌(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辨中)所申辦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 號帳戶及陳怡杏(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180 、1719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並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陳永餘以此方式幫 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向他人詐騙財物。嗣經黃晉惠謝振嘉林巧雯劉信良高國祐等人匯款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譚系媛
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編│被害人│販賣商品│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金融帳戶及帳號 │
│號│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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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晉惠│LV包包、│99年7 月25日晚│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 │
│ │ │電吉他 │上8 時21分,匯│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 │款2萬5000元 │戶名:蘇夆昌
├─┼───┼────┼───────┼─────────────┤
│2 │謝振嘉│PSP 主機│99年7 月25日16│同上 │
│ │ │等物 │時46分,匯款 │ │




│ │ │ │4000元 │ │
├─┼───┼────┼───────┼─────────────┤
│3 │林巧雯│相機 │99年7 月25日下│同上 │
│ │ │ │午1 時許,匯款│ │
│ │ │ │7000 元 │ │
├─┼───┼────┼───────┼─────────────┤
│4 │劉信良│手機 │99年7 月25日晚│同上 │
│ │ │ │上8 時25分,匯│ │
│ │ │ │款1 萬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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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國祐│筆記型電│99年7 月23日下│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和美分行 │
│ │ │腦 │午5 時許,匯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1萬 元 │戶名:陳怡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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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