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078號
TCDM,100,易,2078,2011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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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瑞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
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三、第一行核字後漏載「被告邵瑞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應予補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三、第一行核字後漏載「被告邵瑞 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顯係漏 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應予補充。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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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