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996號
TCDM,100,易,1996,201108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涵
      許雅淑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5356號、100年度偵字第8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許雅涵許雅淑被訴傷害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雅涵許雅淑於民國100年2月17日( 起訴書誤載為2月10日,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20時30 分許,在臺中市○○路○段52之4號之「萬翔補習班」內,因 上課老師離職及教材細故,而與同案被告劉宗偉(其下述傷 害、公然侮辱犯行業據告訴人許雅涵許雅淑撤回告訴,另 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發生爭吵。許雅涵許雅淑劉宗偉 即分別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互毆或以腳踢對方,使 劉宗偉受有顏面挫傷、右手臂瘀傷及挫傷、耳鳴等傷害;許 雅涵受有臉、頭皮、頸(部)、手挫傷等傷害;許雅淑受有 手腫之傷害。劉宗偉另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毆打許雅淑之 過程,當著許雅涵及上述補習班之上課老師面前,公然以「 幹你娘」之不雅言語辱罵許雅淑,足生損害許雅淑之名譽。 案經劉宗偉訴請偵辦,因認被告許雅涵許雅淑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劉宗偉告訴被告許雅涵許雅淑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被告二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宗偉於100 年8月18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