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續
指定辯護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
偵字第9985號、10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續犯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切結書壹張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扣案切結書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續前於民國85年間因強姦及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36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嗣 於92年間復因犯強制猥褻罪及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6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4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甫於96年5月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 知悛悔警惕,緣張續於100年○月○○日下午,在○○市○ ○區○○路○段○○○南巷○○號「○○車○」機車行聊天 ,見涉世未深之A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與其同學曾俊途經該處,竟心生淫念,基於違反A女意 願之強制性交犯意,利用曾俊向張續打招呼聊天之機會,先 接續向不知情之曾俊表示:其看到A女身後有嬰靈跟著A女一 起下車,A女未來幾個月後會發生災難,其懂作法之事,有 辦法解決A女狀況,其懂作法之事。A女的問題需要解決,如 果不解決將來很嚴重等語,並請曾俊打電話轉告已離開該處 之A女,曾俊聞言乃即打電話予A女表示:有個阿伯說妳(指A 女)背後有東西,妳要不要過來機車行等語,A女聞言乃即至 上開機車行旁即曾俊宿舍樓下與張續、曾俊會合,張續即向 A女表示:A女有嬰靈纏身,其可透過做法幫A女化解問題等 語,旋張續並提議上樓至曾俊宿舍內談,其等甫至曾俊宿舍 1樓內時,因曾俊向張續提及其曾經在宿舍2樓樓梯口廁所外 看過1個阿嬤的鬼魂,張續乃乘機佯稱那個阿嬤還在廁所裡 ,只是你看不到云云,A女聞言亦信以為真,其等進入曾俊 位於3樓之房間後,張續復利用曾俊洗澡之機會,向A女表示 :A女肚子裡有6塊肉,是鬼嬰,要藉A女之身體成長等語,A 女聞言乃心生恐懼,身體發抖,適A女又感覺腹痛,而信以 為真,張續且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向A女 詐稱其幫A女作法消災解厄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並 表示要看A女的宿舍,A女因聽聞張續上開說詞心生恐慌,亦 請張續去A女宿舍察看,張續並強調不要讓機車行老闆與曾
俊知悉其2人之對話。旋張續即與A女一起至A女位於○ ○市
○○區之宿舍(詳細地址參見100年度他字第2278號偵查卷第 78 頁證物袋內100年3月27日製作之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 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所載A女之現住地)察看,張續即 向A女表示:A女窗戶對到別人屋角,他晚上要再來一次, 看暗巷後面有沒有什麼東西跑來跑去,且A女體內6塊鬼嬰 的肉體,必須在晚上才有辦法取出,A女要先備妥紅墨汁 、小楷毛筆等物品,他約晚上8時30分會再過來等語,A女 信以為真乃依言備妥該等物品。嗣張續即於同日約21時許 返回A女上址住處並表示要在當晚23時至翌日凌晨1時比較 陰時做法,2人乃在A女住處內聊天,張續並乘機再對A女 談神鬼之事,且稱A女母親身體會痛是因為A女母親與A女 母子連心,是A女害到A女母親,因為A女八字輕,容易卡 到陰等語,利用A女之孝心與恐懼心理取信A女,並用A女 之電腦播放媽祖CD,復向A女表示其之前因為這樣幫別人 作法被抓去關,要求A女在做法前簽下切結書,表示其是 要幫A女做事情,不是騷擾A女,A女乃依言簽下切結書, 張續以上揭手法壓制A女性自主決定權之心理自由,致A女 無法自由決定是否同意性交後,即自同日23時許起至翌日 凌晨約5時許止,接續對A女為下列強制性交行為:(一)於 同日23時許先叫A女脫光衣服,並以沾有墨水之毛筆在A女 胸、腹部畫符後,又叫A女去將身上之符咒洗掉,A女依言 清洗後,復命A女裸身趴在床上,繼而接續3次以手指插入 A女之陰道內,並接續3次各出示深紅色之不詳塊狀物各1 塊予A女觀視,佯裝取出嬰靈藉以取信A女。旋張續復佯裝 自己化身為天上聖母,朝A女喊「信女跪下」,A女依言跪 在床上後,張續復指著A女質問A女是否有做過有關生命的 錯事,待A女表示小時曾抱小狗不慎摔下來等語,張續即 趁機表示那隻小狗因受內傷而死,現在來找A女要慢慢折 磨A 女,並表示A女可以盡量去吸張續的陽氣等語,說畢 旋即假裝退駕,叫A女抱著張續並稱:狗靈要A女和張續做 愛給狗靈看,狗靈才會放過A女云云,因A女心中有一點疑 惑未依張續所言動作,張續又作勢與狗靈講話,接著親A 女之耳朵、舌頭,並要求A女配合將舌頭伸出來,張續復 用嘴親A女之耳朵、舌頭,並以手指撫摸A女陰部。(二)旋 又承上開強制性交犯意,均以要將陽氣給A女為由,接續3 次均以嘴親A女之耳朵、舌頭、胸部,並以手指插入A女之 陰道內(以上均在凌晨3、4時許前發生)。嗣因A女感覺疲 累而於凌晨3、4時許後某時小睡片刻,待至凌晨約5時許
,A女在半睡半醒情形下被張續吵醒,張續復承上開強制 性交之犯意,接續以要過陽氣給A女為由再用嘴親A女之耳 朵、舌頭、胸部,並以手指插入A 女之陰道內,A女即在 遭張續以前揭方法壓制心理自由而無法自由決定是否同意 性交之情況下,任由張續以前開方式接續性交得逞。(三) 嗣張續復一直向A女強調要發生性行為之事,因A女始終無 動於衷,張續乃基於上開不法所有意圖,要求A女支付作 法、燒紙錢之相關費用14500元,致A女陷於錯誤,當場先 交付7500元予張續,張續則交付1塊天上聖母的玉佩和符 咒予A女,並向A女騙稱不得告知他人,否則張續會頭痛、 折壽等語,以取信A女,防止A女察覺受騙。嗣因A 女察覺 有異與曾俊討論後,始知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並由 張續交出上開切結書予警察。
二、案經A女訴由○○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 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始具有證據能力。而同法第159條之2 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 為證據。」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依法定 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而其陳述與先前在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 時,為前提要件。倘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結證之情形相符時,即應 直接採用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不得再引用其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採為證據(最 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33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證人A女 、曾俊於警詢中所為證述內容與其等於審理結證情形相符部 分,依據上開說明,應無證據能力。
二、再我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 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 調查之證據為限,否則即應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斷犯罪成 立與否之實體證據,惟該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雖不得以之 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仍非不得作為彈劾證 據,用來爭執或印證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
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383號、98年度臺上字第6467號、第 4029號、第2896號、第23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上開證人A 女於警詢中之陳述內容縱無證據能力,惟依上開說明,仍得 做為爭執被告辯詞、印證A女於偵審中證述之彈劾證據。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本條所稱「先前之陳述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先前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而從先前與審判中各個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 比較,先前之陳述,較為自然可信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之陳述 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47號判決參照)。又所 謂「與審判中不符」,並非僅指全部不符而言,凡部分不符 ,或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時未經提問,致證人無從為陳述或 為完整陳述等情形,均屬之,蓋法院既賦與訴訟當事人詰問 證人之機會,其未加以詰問部分,即可推定有意節省時間、 勞費而不加以爭執,當無禁止法院在審酌「先前之陳述具有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後,採為證據之理。又所謂「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即學理上所稱之「特信性」),係指其陳 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 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 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蓋被告以外之人在類此特別情況下所 為之陳述,就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 較高,若該項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規定, 自得構成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 年度臺上字第5490號判決參照)。本件如後所引證人A女之 警詢證言部分係未經當事人提問而無從為完整之陳述,然本 院審酌A女該部分警詢證言,衡情確與常情相符,且就通常 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是證人A女 此部分於警詢中之證言,可補審判中陳述之不足,並為證明 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具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 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 據能力,得為證據。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 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了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 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為形 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 形而言。查,證人A女、曾俊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 內容均係證人A女、曾俊依自己意志所為之陳述,復查無積
極證據足認該2位證人於偵查中結證情節有何「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該2位證人復已於本院審理中接受交互詰問(均為 被告之辯護人聲請),依據上開說明,該2位證人於偵查中經 具結之證詞,自有證據能力。
五、被告雖辯稱:伊於中國醫藥學院接受警詢時,因甫燒炭自殺 未果,一氧化炭中毒頭腦不清,當時所述不實云云;被告之 辯護人雖亦陳稱: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述之任意性與真實性 都有問題云云。然查,①被告於警詢中一開始即直稱:「( 上記年籍資料是否正確?家庭狀況?有何前科?)都正確。 我未婚,目前與同居人賴敏惠及她4個小孩同住一起。有逃 兵、竊盜、脫逃、賭博、強制性交案、妨害性自主等前科資 料。」、「(你是否要請辯護律師或通知家人到場?)要,我 要請辯護律師。」、「(你是否要請辯護律師或通知家人到 場?)不用請辯護律師,同居人賴敏惠有到場。」、「(你現 在精神狀況為何,是否可以製作筆錄?)我因為要洗腎所以 不太舒服,可以製作筆錄。」、「(你因何事想不開燒炭自 殺?)因我1個禮拜要洗腎3次、高血壓、糖尿病及心臟病全 身都是病,所以一時想不開燒炭自殺。」等語。是參之被告 能說出其當時係與同居人賴敏惠及她4個小孩同住及何以要 自殺之原因等語,且當時其同居人賴敏惠亦陪同在場。再佐 以被告於警詢中所供案發當日經過,與其於偵審中所述情節 大致相符,被告且知向警察辯稱:「..當時我有告訴她幫她 畫符可能會看到她的身體或碰觸到她,所以當時我有告訴她 叫她請別人幫她處理,她當場就哭訴還是請我幫她處裡。我 就告訴她,如果要我處理要讓我有保障,於是0000-000000 ( 即A女)當場就寫1張切結書給我..。」、「..而我在她陰 道取出3塊血塊,她有減輕不舒服。」、「(被害人所寫的切 結書現在何處?是否願意提供給警方?)現在我身上。願意 主動提供給警方。」等語,足見被告在醫院接受警詢當時顯 然並無何意識不清或遭非法取供情事。②又被告於偵查中亦 知向檢察官辯稱略以:「..她(即A女)的住處是八卦形,我 說這樣不適合人住,她叫我幫他處理,我說妳去找別人,他 說我會就請我處理,我說如果堅持要我處理要給我一個保障 ,她說她寫1張切結書給我,之後我就幫他處理,我叫他買 紅墨汁和筆幫他畫符,在他陰部有3塊血塊,我幫他拿出來 ,那是月經很久沒來堆積在裡面,我幫他勾出來,我有拿給 他看,拿出來的東西我於隔天在大里溪與金紙燒掉。」、「 ( 為何住院?)想不開,洗腎、身體都是病,一時想不開, 燒炭自殺。」、「(以前有自殺過嗎?)沒有。」、「(4月18 日是否知道警察在找你?)知道,我同居人有跟我說,隔天
我去上班,一時想不開去自殺。」、「(4月18曰到19日是否 躲在家裡夾層?)有,18日我聽到有人找我,我就躲在家裡 到隔天同居人去上班,接著燒碳自殺。」、「(警察找你為 何不出來?)我打電話叫同居人通知警察要投案,但之後還 是想不開自殺。」、「(是否在曾俊家2樓假裝看到阿婆,還 跟曾俊說他摔車是因為阿婆跟回來,並說被害人身上有小孩 ,肚子裡有6塊肉,是鬼嬰,要曾俊和被害人與你於4月8日 一起送媽祖出巡?)是曾俊跟我說他看到阿婆,他說有,但 轉身沒看到,我說是否阿婆跟你回來,我沒有和阿婆講話, 我跟被害人說他是否衝煞到,但我不確定,我有跟他們說是 否送媽祖出巡,我沒有跟被害人說他身上有鬼嬰、6塊肉。 」
、「(是否叫被害人付1萬4 500元、打金牌給媽祖?)有,一 萬4500元包含打金牌給媽祖,被害人有寫家人姓名給我。」 、「(離開曾俊宿舍前是否教被害人不要讓機車行老闆及曾 俊知道?)我說我幫你處理這種事情不要讓別人知道,這樣 對你我都不好。」、「(你有無神通?)媽祖會賜一些靈感給 我,會感應到一些不乾淨的事情。」、「(你有感應到你會 自殺被警察抓嗎?)洗腎回來那天我就知道有人會來找我。 」、「(有學過畫符?)一點點,沒有證照,跟其他乩童學的 。」、「(就你所學符咒應該畫在何處?)應該畫在金紙上。 」、「(為何符咒畫到被害人胸部、腹部?)我問是否不乾淨 。」、「(不乾淨不是畫在金紙上拿去化掉就好了?)對阿。 」、「(既然如此為何要畫在被害人身體?)被害人自己願意 要給我畫,如果真的遇到不乾淨的也是要畫在身上,畫在肚 子、胸口都可以,只要當事人同意。」、「(為何畫被害人 乳房?)『我有畫被害人乳房』,因為被害人同意。」、「( 是否在23時之前,在被害人宿舍一直講神鬼的事情,說他母 親會痛是因為母子連心,是被害人害到他,因為被害人八字 輕,容易卡到陰?)『他說他母親身體不好,我說可能是你 不乾淨帶回家裡』。」、「(當晚是否帶媽祖CD播放?) 有 。」、「(是否於23時許叫被害人全身脫光,拿毛筆畫被害 人胸部、腹部,說要鎮住那6塊肉不要亂跑?)我拿毛筆畫也 是經被害人同意,我跟被害人說符要畫在他身上,被害人自 己就把衣服脫掉了。」、「(畫完符是否叫被害人去廁所洗 澡?)我叫他去把符洗掉,洗完後我幫他拿血塊。」、「( 你如何幫被害人拿血塊?)我用中指幫他拿,我是在陰道口 幫他拿血塊。」、「(是否叫被害人脫光趴在床上屁股翹起 來?)有,不然要怎麼拿。」、「(被害人當天有無生理期? )沒有,他說他生理期很久沒來。」、「(既然被害人沒有生
理期,為何在陰道口可以拿到血塊?)我不知道,但我拿出 來後有拿給被害人看。」、「(拿出來的血塊給被害人看完 你放何處?)我用金紙包起來,隔天我要走的時候被害人交 代我要燒掉。」、「(你打座時是否發出打嗝聲,自言自語 ,說今天要照顧被害人,叫鬼不要來打擾,並到被害人腳邊 喊信女跪下、比蓮花指,並問被害人有無做錯事情?)有, 我叫被害人比蓮花指打坐,我跟他說要幫他拿血塊,他穿褲 子怎麼拿,然後他就把褲子脫掉,被害人上衣也沒穿就躺在 床上睡覺了,我坐在椅子打坐,那天天氣很冷,他說我也可 以去床上坐,想睡就可以睡。」、「被害人跟我說他撞死一 條狗,我說有無燒金紙給那條狗,不然狗會回來討命,狗晚 上眼晴是綠色的,被害人說他看到那種顏色會害怕,我要走 ,被害人求我陪他,說他不敢睡,我要走被害人就開始哭給 我看,我說如果沒有化金紙給狗,7月會有車禍,我沒有說 狗要我「騎她」,我在洗腎對性都沒辦法,如何做愛,我有 親被害人的耳朵和嘴角。」、「(為何親被害人耳朵、嘴角 ?)因為那是單人床,我們2人睡一起,我翻身的時候有抱著 被人,不然我會摔到床下,所以我翻身的時候他的臉剛好在 我嘴邊,我剛好親到。」、「(睡在被害人旁邊時,是否手 指伸進被害人陰部內?)我只有在陰部外面摸,因為男女睡 一起,又睡那麼近,就算我不行了,也會想摸一下。」、「 (你睡在被害人身邊多久?)睡到隔天天亮,本來當天晚上我 就要走了,他求我陪他,一直哭3、4次給我看。」、「(你 手指伸進被害人陰道內抽動幾次?)我勾血塊勾3次,..只有 摸他陰部,手沒有伸進陰部,我摸了約3次。」、「(是否一 直跟被害人強調發生性行為的事情,一直講神鬼的事情,還 作勢狗回來,要被害人跟你做愛?)我說我完全無法性行為 ,如果要做性行為我也沒辦法,但我躺在他旁邊睡,就算不 行也會想要摸他抱他,我沒有說要「騎她」讓狗看。」、「 (是否叫被害人脫褲子你拿剪刀剪他陰毛?)有,因為拿血塊 很難拿,我幫他稍微修一下,我是當天晚上拿剪刀幫她修陰 毛。」、「(是否100年3月27日早上說陰毛要和3塊肉一起燒 掉?)是。」、「(為何剪女生陰毛?)他陰毛太長我不好拿 血塊。」、「(是否蒐集被害人陰毛欣賞?)沒有,當天和肉 一起燒掉。」、「(被害人身上不是有6塊肉,為何只拿3塊 ?)當晚我只拿到3塊,我說是否有6塊我不清楚,剩下3塊我 無法拿,他叫我隔天再來處理。」、「((提示切結書影本) 是否你叫被害人寫給你的?)我說要給我保障,不然我幫你 處理事情又遇到有的沒的事情一堆,我不是很衰,我請被害 人是否寫個切結書,保證我幫他處理事情不會有事情。」云
云,足見被告於偵查中均能針對檢察官詢問回答,且能多所 辯解,亦難認被告於偵查中有何意識不清或受到何不當取供 情事。被告以上揭情詞空言置辯,及其選任辯護人質疑被告 之警、偵訊筆錄之任意性云云,均非可採,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自均有證據能力。
六、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其餘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 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續對於其有請曾俊轉達A女說A女背後有嬰靈, 且體內有6塊鬼嬰的肉體,須作法取出,並有對A女稱:A女 八字輕,容易卡到陰,A女體內有6塊鬼嬰肉體,且A女前不 慎傷害小狗,狗靈將慢慢折磨A女,若不處理,A女將發生車 禍,並有佯裝與「天上聖母」溝通,以狗靈要求A女需與其 發生性行為等語嚇A女;其於23時許在A女身上畫符時大部 分畫在腹部,有部分畫在胸部,嗣並有接續3次以取出血塊 為由將手指伸進A女陰道內,並出示所謂血塊予A女觀視,之 後還有再摸A女下體幾次,最後在凌晨約5時許有再摸A女下 體;及前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 強制性交犯行,並辯稱:伊否認有強制性交,伊因須洗腎且 患有糖尿病已無法勃起。且伊只有於以手指伸入A女陰道內 拿取肉塊時有將手指伸入A女陰道內,其他4次均只有觸摸A 女陰部,並未伸入A女陰道內云云。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A女、曾俊於偵審中結證綦祥,互 核相符,並與被告於警詢及偵審中自白部分大致相符,復有 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紀錄1份、監視器翻拍照 片4張、A女之切結書1張在卷可稽。被告雖另以上開情詞置
辯,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云云。惟查,被告①於警詢 中先係辯稱:「(你在被害人房間那段期間,被害人是否有 洗澡?)被害人『沒有洗澡』。」、「(你筆錄中所稱所告知 被害人「靈」是指何東西?)我所說的靈是指沖到或煞到。 」、「我當時在幫她處理東西,所以我有將左手中指插入她 陰道內將東西用手指勾出來。她睡的時候就沒有穿褲子,我 坐在椅子上,是她叫我到他床上坐並且說我可以睡,我有親 她耳朵及嘴角並摸她胸部及下體,並沒有插入陰道,只有在 畫符的時候將手指插入陰道。」云云;②嗣於偵查中又辯稱 :「(為何符咒畫到被害人胸部、腹部?)我問是否不乾淨。 」、「(不乾淨不是畫在金紙上拿去化掉就好了?)對阿。」 、「(既然如此為何要畫在被害人身體?)被害人自己願意要 給我畫,如果真的遇到不乾淨的也是要畫在身上,『畫在肚 子、胸口都可以,只要當事人同意』。」、「(為何畫被害 人乳房?)『我有畫被害人乳房,因為被害人同意』。」、 「( 是否在23時之前,在被害人宿舍一直講神鬼的事情,說 他母親會痛是因為母子連心,是被害人害到他,因為被害人 八字輕,容易卡到陰?)他說他母親身體不好,我說可能是 你不乾淨帶回家裡。」、「(是否於23時許叫被害人全身脫 光,拿毛筆畫被害人胸部、腹部,說要鎮住那六塊肉不要亂 跑?)我拿毛筆畫也是經被害人同意,我跟被害人說符要畫 在他身上,被害人自己就把衣服脫掉了。」、「(畫完符是 否叫被害人去廁所洗澡?)『我叫他去把符洗掉,洗完後』 我幫他拿血塊。」、「(你如何幫被害人拿血塊?)我用中指 幫他拿,我是在陰道口幫他拿血塊。」、「(手指有無伸進 陰道內?)『有』。」、「(既然被害人沒有生理期,為何在 陰道口可以拿到血塊?)我不知道,但我拿出來後有拿給被 害人看。」、(你剛剛不是說血塊是因為經期太久沒來累積 的?) 是,被害人問我那是否為鬼嬰,我說我不確定,我要 把東西拿出來,有可能是月經太久沒來累積在裡面。」云云 ;③於100年4月21日本院訊問時辯稱:「(對檢察官聲請羈 押之犯罪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沒有性侵她, 我只有摸她而已,我是『將手指伸入她的生殖器』,但我是 幫她處理血塊。」、「(你如何知道被害人體內有血塊?)我 原本也不知道,是將手指伸進去她的生殖器之後才知道,但 被害人有告訴(我)她的月經很久沒有來了。」、「(你既然 無醫師、法師之執照,你如何知道被害人有血塊而能幫被害 人處理?)是被害人要我幫她處理的。」、「(你之前也有類 似的案件嗎?)是的,也被判刑了。」、「(為何還要這樣做 ?)因為我平常也有幫人家處理這種事情,像這次,我也有
推這件事,但被害人堅持要我幫她處理,並且還寫了1張切 結書給我。」云云;④於100年6月3日本院訊問時辯稱:「 強制性交我不承認,其他部分我承認,我在洗腎,而且有糖 尿病無法勃起。」、「(你有無把手指插入A女的陰道?)『 沒有』,我只有在外面摸而已。」、「(你有無告訴A女說她 體內有六塊鬼嬰的肉體?)我沒有說,是她跟我說她很久月 經都沒有來,我跟她說可能是月經的血塊,我是跟她說可能 她體內不是有不乾淨的東西,可能是月經很久沒來有一些血 塊積在體內才會覺得肚子悶痛。」、「(你有幫她勾出血塊 嗎?)我只有在陰道口勾出血塊。」、「(你有沒有在A女的 胸部、腹部畫符?)『有』。」、「(你有無親吻A女的舌頭 跟耳朵?)『有』。」、「(你為什麼親吻A女的舌頭?)因 為我睡在她旁邊,兩人比較擠,翻身就碰到她的嘴角,『我 沒有親到她的舌頭』,有親到她的耳朵。」、「(你為什麼 要在A女胸部及腹部畫符?)因為她跟我講說她不舒服,我 說是不是有不乾淨的東西,先幫她鎮壓看看。」、「(畫符 為什麼要畫在胸部及腹部?)大部分都畫在腹部,胸部的時 候,是她衣服拉上來,『不小心畫到胸部』。」、「(你有 無叫她脫褲子?)是睡覺的時候,我在摸她的時候,我叫她 脫掉。」、「(她為何願意脫掉褲子?)我也不曉得。」、「 (你有沒有跟她說什麼話讓她脫掉褲子?)『沒有』,我在摸 她的時候,跟她說褲子脫掉,我比較好摸。」、「(你今年 幾歲?)55 歲。」、「(A女多大年紀?)大約25、26歲。」 、「(你們當天是第一次見面嗎?)是。」、「(之前有無因 為相類似的事情被判強制性交?)有。」、「(既然有,為什 麼還要這樣做?)我一時也改不掉。」云云;⑤繼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中則又辯稱:「強制猥褻我承認,強制性交我否認 ,詐欺部分我也承認。」、「詐欺跟強制猥褻我承認,不用 再辯解什麼,做錯就要負責。強制性交我不承認,我在洗腎 、還有糖尿病,無法勃起,如何強制性交,『我好幾年前就 沒有性慾了』。」、「我只在腹部畫符,『胸部的符是順手 畫到的』,我說要畫符衣服要翻開,結果她就脫上面的衣服 ,她下半身沒有脫。」、「(她為什麼會脫掉下半身衣物?) 『因為我跟她說要拿鬼嬰的肉塊』,結果拿出來是血塊。」 、「(起訴書記載:張續復於翌(27)日凌晨某時,佯裝與 「天上聖母」溝通,以狗靈要求A女需與其發生性行為,這 部分有何意見?)『我有這樣說』,但沒有這樣做。」、「( 起訴書記載:你命A女需跟你發生性行為,是否如此?)我 有這樣說,但我沒有這樣做。」、「(你為何沒有這樣做?) 因為我身體沒有辦法,『我只是說說過癮而已』。」、「(
那你為何要這樣說?)我只是說『好玩而已』。」、「(你從 A 女陰道拿出血塊,是怎麼拿?)因為她月經很久沒有來, 我用手指進入她的陰道幫她勾出來。」、「(你手指進入她 的陰道多深?)我用右手食指伸入A女的陰道,伸入約右手食 指前面第一指節都進去。」、「(你是否有請曾俊轉達A女 說A女背後有嬰靈,須燒紙錢跟衣服給鬼魂,且體內有6塊 鬼嬰的肉體,須作法取出?)有。」、「(你有無跟A女恫稱 :其八字輕,容易卡到陰,體內的6塊鬼嬰肉體會亂竄,且A 女前曾不慎傷害小狗,狗靈將慢慢折磨A女,若不處理,A女 將於7月發生車禍,這些話?)有。」、「(你有無佯裝與「 天上聖母」溝通,以狗靈要求A女需與其發生性行為等語嚇 A女?)有。」云云;⑥嗣A女於審理中到庭結證後,被告始 又陳稱:「(對證人A女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沒 有意見,我只有在外面摸,只有拿肉塊的時候手才有伸進去 ,其他就只有在外面摸而已,沒有插進去,晚上跟她睡在一 起,當然會摸幾下,摸她的下體摸幾下,後來我要摸她的時 候就叫她把內褲脫掉,確實有摸很多次,但沒有插進去,在 外面摸而已,時間就是11點幫她拿1次,3次有伸進去,最晚 是在5、6點,中間就是3、4點好幾次,只有摸她而已,我是 說要給我14500元,她先給我7500元,我有跟她約其他3 塊 ,禮拜1再繼續處理,要去山上處理,1次處理我無法承受。 」云云。核被告於警詢及偵審中所辯顯然有時而否認,嗣則 承認;時而承認部分行為,又以其他言詞避重就輕,嗣又改 口否認前曾承認部分,再以其他言詞避重就輕情事,所辯先 後反覆不一已難採信。況證人A女於審理中結證案發過程時 屢有發抖、哭泣無法繼續陳述,邊哭泣邊陳述情形,且於被 告於審理中辯稱:「(對證人A女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 旨))沒有意見,我只有在外面摸,只有拿肉塊的時候手才 有伸進去,其他就只有在外面摸而已,沒有插進去,晚上跟 她睡在一起,當然會摸幾下,摸她的下體摸幾下,後來我要 摸她的時候就叫她把內褲脫掉,確實有摸很多次,但沒有插 進去,在外面摸而已,時間就是11點幫她拿1次,3次有伸進 去,最晚是在5、6點,中間就是3、4點好幾次,只有摸她而 已,我是說要給我14500元,她先給我7500元,我有跟她約 其他3塊,禮拜1再繼續處理,要去山上處理,1次處理我無 法承受。」云云後,A女亦再度明確結證:「(對被告所述有 何意見?)他說謊,他有把手指插進去,我講的才實在。」 等語。再佐以證人A女自警詢時起,繼於偵審中均一再證述 被告尚有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示之強制性交犯行,而證 人A女於審理中就該部分再為明確結證後,被告始亦直承:
「..晚上跟她睡在一起,當然會摸幾下,摸她的下體摸幾下 ,後來我要摸她的時候就叫她把內褲脫掉,『確實有摸很多 次』,但沒有插進去,在外面摸而已,時間就是11點幫她拿 1次,3次有伸進去,最晚是在5、6點,中間就是3、4點好幾 次,只有摸她而已,..。」云云,益證證人A女結證不移之 情節確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又被告於偵查中即直承:「 (睡在被害人旁邊時,是否手指伸進被害人陰部內?)..因為 男女睡一起,又睡那麼近,就算我不行了,也會想摸一下。 」、「(是否一直跟被害人強調發生性行為的事情,一直講 神鬼的事情,還作勢狗回來,要被害人跟你做愛?)我說我 完全無法性行為,如果要做性行為我也沒辦法,但我躺在他 旁邊睡,就算不行也會想要摸他抱他,..。」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2278號偵查卷第65頁);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復 直承:「(你命A女需跟你發生性行為,是否如此?)我有這 樣說,但我沒有這樣做。」、「(你為何沒有這樣做?)因為 我身體沒有辦法,我只是說說『過癮』而已。」等語(見本 院卷第59頁),足見被告生理上縱無法勃起,亦無礙於其心 理上尚有性慾之事實,況被告若非為滿足性慾而為前揭以手 指強制性交犯行,其又何須一再以前揭各種說詞期使A女配 合必要,是被告於偵查中空言辯稱:伊已無性慾云云,尚非 可採。
(二)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略以:①從上開告訴人之證詞以 觀,告訴人確信被告有能力能為告訴人消災解厄外,且當告 訴人於簽切結書時,被告已有事先告知告訴人之前有過幫人 作法但被抓去關,告訴人既然知悉被告因作法行為而被判刑 ,以一般常理來看,任何人(除非無判斷能力)既知有被判刑 之行為當屬不尋常之事,惟告訴人仍「執意、堅定」相信被 告有能力幫告訴人處理血塊事,由此足見,被告不僅取得告 訴人之同意信賴,要無對告訴人有「威嚇」之舉止而使告訴 人感到畏懼,否則即使被告在旁危言聳聽,告訴人也應有自 主判斷能力,何會讓被告任尹擺佈?此其一。②再者,被告 作法之費用共15000元左右,係告訴人與被告於機車行門口 交談時所合意之價錢,且告訴人也主動先交付一半之費用予 被告,被告並無以詐術欺騙告訴人交付費用。之後當被告表 示先回家晚點會再到告訴人之宿舍作法,請告訴人幫伊買金 紙等物品之際,此第二時間點,告訴人應要有充分自主能力 可判斷被告是否另有意圖,然卻再次讓被告進入告訴人之宿 舍,甚至仍替被告購買作法需用之物品,且購買作法用品之 費用,告訴人即已認為係告訴人本身應支出之費用,且被告 也確實有為作法之儀式(參卷內刑案現場照片-例:窗戶處掛
上艾草,與交付媽祖神像、符咒等),則此被告顯無詐欺之 故意與行為,且告訴人亦無判斷錯誤之情,此其二。③況進 一步言,在被告以手指取出告訴人體內之3塊肉時,告訴人 之反應既然表示很驚訝,此其內心當已「確信」有此事實存 在,否則倘若告訴人對被告從其體內所取出之3塊肉是感到 「懷疑」,而認為不是鬼嬰或不乾淨之物,告訴人當會認為 是被告欺騙告訴人而「生氣」或對被告「質疑」,豈會反應 為驚訝呢?此其三。④且查,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指被告有 要告訴人吐舌頭,審理時卻稱沒有要告訴人吐舌頭。況被告 於幫告訴人取出3塊肉要離開時有拿媽祖的項鍊予告訴人保 平安,告訴人也主動問被告剩餘之7500何時給被告,甚至連 被告聯繫告訴人要取出告訴人體內之另外3塊肉時,告訴人 也無拒絕之意思即答應被告之邀約,兩人如此之互動,已難 認告訴人是遭被告之威嚇外,遑論有違反告訴人之意願而以 手指伸入A女生殖器之取物行為。⑤況若非告訴人也相信自 己體內有嬰靈的肉塊或其他不好意思在庭上說出之東西,則 伊豈會輕易讓被告碰觸其私密之處,更在被告向伊表示喜歡 告訴人之臉孔而讓被告拿走她的照片,甚至剪告訴人之陰毛 時,而不反對?若再併觀告訴人前後與被告之互動,買早餐 、幫被告打電話給曾俊為要約等情,吾人認為,告訴人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