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2433號
TCDM,100,交聲,2433,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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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433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43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何正裕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中華民國95年11月14
日所為之裁監稽違字第裁61-HC0000000號、97年2月15日所為之
裁監稽違字第裁61-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何正裕騎乘車 牌號碼PT9-373號重型機車,分別於民國95年7月22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與新南路口處,因「駕照 逾期」違規、96年10月11日上午10時38分許,在臺中市○里 區○○路與鐵路街口處,因「闖紅燈」違規,經前臺中縣警 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內新派出所員警當場製單舉發。 原處分機關遂於95年11月14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HC00000 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 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600元,並吊繳駕 照;於97年2月15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HC0000000號裁決 書,依上開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規定,裁處異議人罰 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均無不合等語。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從未收到罰鍰繳款通知,若是該 繳之罰鍰,伊絕不拖欠,今收到通知已是執行處要來查封房 子跟凍結戶頭;對於原本罰鍰,伊絕對信服,惟現在罰鍰已 是原來數額的3倍,這幾年來有購買房子跟車子,那新發行 照時,怎都沒知會?爰此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 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次按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 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 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20日之不變期間,依同條例 第89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之規定,應加計在途期 間。另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 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 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 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 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 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 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 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 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 ,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 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 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亦有明定。又我國現行法制就文 書之送達係採「到達主義」,此為民事訴訟起訴、上訴及刑 事訴訟之上訴計算時效及上訴期限所採行,並觀之道路交通 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前段規定:「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 ,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堪認交通異 議案件亦採「到達主義」,有關異議期間之計算應以聲明異 議書狀到達有權處理機關(含管轄法院及原處分機關)之日 為準。而92年2月7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雖然規 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然行政 程序法第74條就寄存送達已自行規定,並未定有須經10日始 生效力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故民事訴訟法 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於行政程序自難適用;又依行政程序 法第74條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 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 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663號、97年度裁字第21 5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主管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所為之裁決書,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 存送達,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四、經查,異議人自84年10月27日遷入戶籍地址即臺中市○里區 ○○路○段日新巷4號,迄今未有任何遷移之紀錄,該址亦 為異議人之駕籍登記地址,此有異議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附卷可憑。 而原處分機關於95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監稽違字第裁61-HC0 000000號及97年2月15日所為之裁監稽違字第裁61-HC000000 0號裁決書,均交付郵政機關送達異議人之前開戶籍地址, 因未獲會晤異議人,亦無可代為收受上開裁決書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分別經郵政機關於95 年11月17日、97年2月2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上



開裁決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大里郵局,並作送達通知 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 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以為送達,而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等情,有原處分機關之送 達證書2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裁決書之寄存送 達均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自不因異議人有無領取而受影響 。惟異議人遲至100年8月3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 議狀上蓋用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收 文章1枚可按,其異議顯已逾上開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且 無從命其補正,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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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