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沙秩字,91年度,30號
FYEM,91,沙秩,30,2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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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秩字第三0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豐烏刑字第
二三二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扣案之「煙火」壹千貳佰玖拾陸發、「沖天炮」玖仟捌佰零肆支、「排炮」貳佰排、「連珠炮」拾盤,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二)地點:臺中縣烏日鄉○○路二四0號金昌利金紙行。(三)行為: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炮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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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