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沙秩字,91年度,29號
FYEM,91,沙秩,29,200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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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沙秩字第二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甲警刑
字第0九一00二0二四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貳台,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十四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臺中縣大甲鎮○○路「金娃娃檳榔攤」內。 (三)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二台(查獲當 時並未插電營業,機具內亦無賭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二台扣案可證。三、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二台,係屬查禁物,依法應諭知沒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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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