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1864號
TCDM,100,交聲,1864,201108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863、1864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王見賢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6之處分,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機關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處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王見賢不罰。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見賢分別於如附表編 號1-6所示之時間、地點,駕駛車號R7-8721號、5Q-9839號 、NZ-6533號、G4-3613號自用小客車,有如附表編號1-6所 示之違規事實,並先後遭如附表編號1-6所示舉發單位掣發 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 異議人對附表編號1違規案件於期限內到案,表示不服,其 餘未於期限內到案,本所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1-6所示裁決 書之罰鍰金額處罰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因駕車未繫安全帶之違規 (即附表編號 6之違規事實),導致駕駛執照遭逕行註銷, 深感不服,監理所僅以一次通知註銷異議人之駕駛執照,於 法有違,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註銷異議人駕駛執照之裁決等 語。
三、附表編號2-6所示裁決之聲明異議,已逾越法定期間: ㈠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條所定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 1項定有 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 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 亦定有明文。另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送 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又 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 1項規定:「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 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 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為送達。」從而,當文書 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時,即 屬合法送達,至於上開人等何時轉交或實際上有無轉交應受 送達人,均與合法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
㈡查異議人自77年 8月29日起即設籍在「臺中市○○區○○路



96巷41弄29號」,迄未遷出,有上開異議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參,復參之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上基本資料欄記載 之住址亦為上址,有卷附之聲明異議狀可稽,足徵上址確為 異議人之住所無訛,則原處分機關於附表編號2- 6所示之裁 決書作成後,依上揭地址為送達,並無違誤。而上開 5裁決 書經原處分機關以郵務掛號之方式送達至異議人上開住所, 附表編號2-5所示裁決書,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乃分別 於99年8月30日、99年8月16日、99年6月8日、96年9月17日 交與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子王文帥王文信、妻 子葉艷芬代為簽收;附表編號6之裁決書則由異議人本人於 94年2月2日簽收等情,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6份、全戶戶 籍籍資料查詢結果4份等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5件 裁決書均已分別於99年8月30日、99年8月16日、99年6月8日 、96年9月17日、94年2月2日合法送達予異議人。而異議人 遲至100年6月20日始行具狀就上開5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有 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件章戳1枚在卷可憑, 其此部分之聲明異議均顯已逾前開20日之法定期限,且無從 命其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四、監理機關就附表編號6違規行為裁決之處分主文中,所為逾 期不繳納罰鍰即予易處吊扣、吊銷駕照之法律效力: ㈠按「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 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 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 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 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行政 機關之行政行為,若無特別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之明文規定 ,自應受行政程序法之規範,俾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 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又行政 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 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 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交通部公 路總局依據該局之組織條例第8條規定制定交通部公路總局 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規範各區監理所組織,各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之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對於違反交通 規則之裁決,自屬行政處分,亦應受行政程序法之規範。 ㈡又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為之內 容應明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



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 達成;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 益損害最少者;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 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倘行政處分違反上開規定,或行政處分 未經授權缺乏事務權限者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均屬違 法之行政處分。此觀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 條、第110條第4項、第111條第6款、第7款之規定甚明。此 即為行政法之比例原則,一般皆以此原則充當內在界限,就 行政處分而言,亦需就具體個案,衡量其方法與目的間是否 均衡。此外,由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知,行 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其中應記載事項之一即包含「表明其 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 理機關」在內。另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細則第45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 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宣示裁決內容,並將聲 明異議期間及提出書狀之機關,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且記載 於裁決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 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 宣示。但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 處分人」,此規定即與上開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 定之意旨相符,且其中亦強調「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 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申言之,行政程序法中所 重視之教示制度,於違反交通規則之裁決非但亦須為同一之 適用,尚且須要特別注意遵守,除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外, 同時俾便人民於不服時能依其教示適時提出救濟,以保障人 民權益。
㈢再觀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 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 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 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處罰主文欄,應依基準表記明處罰種類,並依下列規定填註 :一、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二、沒入處分應記明沒 入物名稱、及可資辨識該沒入物之資料(型號、規格、尺寸 等)。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處分,應 記明應受吊扣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名稱、號 碼及吊扣期間。四、吊銷、註銷或扣繳汽車牌照、駕駛執照 或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應記明各該處分種類及標的名稱、 號碼。前項裁決書內容有增、刪、塗改之部分應加蓋處罰機 關校正章戳」;而同細則第45 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



宣示裁決內容,並將聲明異議期間及提出書狀之機關,於宣 示時一併告知,且記載於裁決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 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 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又同細則第46條規定:「 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交付受處分人,並於送達簿上簽名或蓋 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逾期不到案逕 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3日內派員送達或掛號郵寄受 處分人。派員送達者,並取具送達證附卷」,其中要求監理 機關將處罰主文記載明確,目的在於符合行政法之一般原理 原則的明確原則;而受處分人到期聽候裁決之後,監理機關 得宣示裁決內容;倘受處分人未依通知到案或繳納罰鍰,監 理機關方有逕行裁決之權力,並將裁決書合法送達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如不服,再依限提出聲明異議,如此按步依序而 行,始符合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所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原 則。
㈣另按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雖可於行政處分上同時預告不 履行之法律效果,惟此無非屬行政處分之「預告行為」,行 為人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仍須另為行政處分,始可發生該預 告之法律效果,不得以該預告行為,作為「易處」之行政處 分,而發生預告內容之法律效果。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6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15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 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 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 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 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 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 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1 個月至3 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 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前項第3 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 吊扣時,得就原處分或裁定確定之罰鍰加倍處罰;逾15日後 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易處吊 扣或吊銷駕駛執照,須違規人未依限繳納罰鍰或未依限繳送 駕駛執照時,方得以另一行政處分易處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 ,尚不得於裁處罰鍰或吊扣駕駛執照時,即同時預為「如不 依限繳納罰鍰者,易處吊扣駕駛執照之行政處分。」或「如 未於限期前繳送駕駛執照,易處吊銷。」之行政處分,違反 上開規定,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



7 款規定,應認無效,同依同法第110 條第4 項之規定,該 無效之處分係自始不生效力。
㈤末按,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 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為行政程 序法第 110條所明定。雖交通部為響應政府推動行政革新、 簡化作業,而自89年6月1日起實施違規一次裁決作業,然確 實落實依法行政之原則,方足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對行 政之信賴,因此裁罰一次性即若確有其必要,主管機關仍須 修法後,方可施行,否則前開一次裁決之合法送達僅一次, 卻對異議人產生 4個行政處分,無異讓受處分人喪失前開法 律所規定救濟之權利,不惟違反前開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1 項第6款、第110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45條但書等規定,更與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而與法律保留原則顯相違背。五、本件如附表編號1之原處分,因如附表編號6部分之易處吊銷 之處分,係屬自始無效,受處分人自無「駕照業經註銷仍駕 駛小型車」之違規行為:
本件異議人前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地點違規之事實,經 原處分機關於94年1月31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I00000000號 裁決書裁處:「一、罰鍰1,500元,罰鍰限於94年3月2日前 繳納。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一)自94年3月3日日起 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限於94年3月17日前繳送。(二)94年 3 月17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4年3月18日起易處吊銷 ,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三)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94 年3月18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原處分機關 並於94年3月18日逕行易處吊銷異議人駕駛執照等情,此固 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監違字第裁60-I00000000 號裁決書暨送達證書、駕照基本資料各1紙在卷可佐。然該 裁決書之送達僅對異議人產生屆期繳納罰鍰之行政處分效力 ,非得據此裁處逕行註銷異議人之駕駛執照,其中關於易處 吊扣駕駛執照、易處吊銷駕駛執照(含逕行註銷駕駛執照) 及1年內禁考部分,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裁處具有重大 明顯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第110條第4項之 規定,應認為無效,且係當然自始不生效力。是以,原處分 機關中監違字第裁60-I00000000號裁決書逕行註銷異議人駕 駛執照,於法有違,本件異議人之駕駛執照既未經合法註銷 ,則異議人嗣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駕駛自小客車,自 無「領有機器腳踏車執照駕駛小型車」之違規事實甚明,異 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




六、末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 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 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式 或救濟程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 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 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 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行政程式法 第117條前段及第1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顯見行政處分 (包含行政秩序罰)於經法定救濟期間後,倘有上開情形, 行政機關仍得予以撤銷或廢止,但須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 或是由處分相對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之,始為適法 。基此,原處分機關如認附表編號2-5中關於裁處異議人「 領有機器腳踏車執照駕駛小型車」之違規,因誤認異議人駕 駛執照業經註銷而有違法之處時,非不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 之處罰,異議人亦得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之,附此敘明(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783號、98年度交抗字第 8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裁決書字號 │ 違規時間 │ 違規地點 │違規事由及駕駛車│舉發機關 │舉發違反法條及處│
│號│(舉發通知單字│ │ │輛 │ │罰主文(新臺幣)│
│ │ 號) │ │ │ │ │ │
├─┼───────┼──────┼───────┼────────┼───────┼────────┤
│1 │60-GG0000000號│100年5月2日 │臺中市烏日區 │領有機器腳踏車執│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中市警交字第│16時0分 │健行北路與三 │照駕駛小型車;駕│局烏日分局 │條例第21條第1項 │
│ │GG0000000號) │ │榮16路 │駛R7-8721自小客 │ │第2款;6000元 │
│ │ │ │ │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0-Z7B005813號│99年4月3日21│國道六號東向 │1.汽車行駛高速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公警局交字第│時17分 │29.9公里 │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道公路警察局 │條例第23條第1項 │
│ │Z7B005813號) │ │ │高速限(未滿20公│ │第1款、第21條第1│
│ │ │ │ │里1) │ │項第2款;13500元│
│ │ │ │ │2.領有機器腳踏車│ │,記違規點數1點 │
│ │ │ │ │執照駕駛小型車;│ │ │
│ │ │ │ │3.駕駛R7-8721號 │ │ │
│ │ │ │ │自小客車 │ │ │
│ │ │ │ │ │ │ │
├─┼───────┼──────┼───────┼────────┼───────┼────────┤
│3 │60-HD0000000號│99年3月15日 │臺中市烏日鄉環│領有機器腳踏車執│臺中縣警察局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中縣警交字第│21時50分 │河路與五光路63│照駕駛小型車;駕│日分局(現改制│條例第21條第1項 │
│ │HD0000000號) │ │1巷口 │駛5Q-9839號自小 │為臺中市政府警│第2款;9000元 │
│ │ │ │ │客車 │察局烏日分局)│ │
├─┼───────┼──────┼───────┼────────┼───────┼────────┤
│4 │60-HD0000000號│99年1月13日 │臺中市烏日鄉五│領有機器腳踏車執│臺中縣警察局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中縣警交字第│10時55分 │光路708號前 │照駕駛小型車;駕│通隊(現改制為│條例第21條第1項 │
│ │第HD0000000號 │ │ │駛NZ-6533號自小 │臺中市政府警察│第2款;9000元 │
│ │) │ │ │客車 │局交通警察大隊│ │
│ │ │ │ │ │) │ │
├─┼───────┼──────┼───────┼────────┼───────┼────────┤
│5 │60-GD0000000號│96年5月4日14│臺中市○○路與│領有機器腳踏車執│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中市警交字第│時25分 │向上路 │照駕駛小型車;駕│通警察隊(現改│條例第21條第1項 │
│ │GD0000000號) │ │ │駛G4-3613號自小 │制為臺中市政府│第2款;12000元 │
│ │ │ │ │客車 │警察局交通警察│ │
│ │ │ │ │ │大隊) │ │
├─┼───────┼──────┼───────┼────────┼───────┼────────┤
│6 │60-I00000000號│93年6月9日16│彰化市○○路與│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彰化縣警察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彰警交字第 │時55分 │中央路口 │,駕駛人未繫安全│ │條例第31條第1項 │
│ │I00000000號) │ │ │帶 │ │;1500元,罰鍰限│
│ │ │ │ │ │ │於94年3月2日前繳│
│ │ │ │ │ │ │納,逾期不繳納,│
│ │ │ │ │ │ │自94年3月3日起易│
│ │ │ │ │ │ │處吊扣駕駛執照2 │
│ │ │ │ │ │ │個月,並限於94年│




│ │ │ │ │ │ │3 月17日前繳送;│
│ │ │ │ │ │ │逾期不繳送者,自│
│ │ │ │ │ │ │94年3月18日起易 │
│ │ │ │ │ │ │處吊銷、並逕行註│
│ │ │ │ │ │ │銷駕駛執照;駕駛│
│ │ │ │ │ │ │執照吊(註)銷後│
│ │ │ │ │ │ │,1年內不得重新 │
│ │ │ │ │ │ │考領駕駛執照。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