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534號
TCDM,100,交易,534,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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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秋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
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秋瑞於民國99年10月17日17時4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OP-4822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 ○○○路欲左轉松竹路301巷往松竹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 意轉彎車應讓直行之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楊馥瑄騎 乘車牌號碼EXG-050號輕型機車,正沿昌平東六路往崇德九 路方向直行,瞬間雙方車輛煞避不及,致前揭車輛車頭與該 輕型機車車頭發生碰撞,告訴人楊馥瑄人車倒地,受有其他 橈骨遠端閉鎖性骨折、粗隆間部分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 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楊馥瑄於100年8月16日本院審理時當庭及具狀撤回其告 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乙紙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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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