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邱智聰
莊佳琳
被 告 張綉雯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