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0年度,50號
TCDM,100,中簡附民,50,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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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邱智聰
      莊佳琳
被   告 張綉雯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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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