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0年度,1778號
TCDM,100,中交簡,1778,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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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茅君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4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茅君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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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