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書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3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官書豪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酒醉駕車,怠忽公眾及社會安全之心態可議,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酒醉駕車危害路上人車之安全,其所 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重型機車及本次測得吐氣中酒精濃度 達0.74MG/L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