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林丕欽
被 上訴人 秦孝梓
秦孝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13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