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芸
被 上訴人 游梵辰
游立承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興彥
劉陳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
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17,589 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附表:
一、股份:
(一)被上訴人游梵辰繼承自訴外人游日正所有北區房屋仲介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2,279 股中之7.41%即168.8739股,其價
額為168.8739股×10元/ 股=1,6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被上訴人游立承繼承自訴外人游日正所有北區房屋仲介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2,279 股中之7.41%即168.8739股,其價
額為168.8739股×10元/ 股=1,6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股份部分合計價額為3,378 元。
二、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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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 │被上訴人所│ 價額 │
│ │ │ │ │有權應有部│(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應│
│ │ │ │ │分 │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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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縣龍潭鄉○○○段│9,300元/㎡ │341㎡ │被上訴人游│9,300元/㎡×341㎡×915,876/8000000 │
│ │220-598地號 │ │ │梵辰、游立│=363,065元 │
├──┼──────────┼──────┼─────┤承各均為80├──────────────────┤
│2. │同上段 │9,300元/㎡ │40㎡ │0 萬分之45│9,300元/㎡×40㎡×915,876/8000000 │
│ │220-599地號 │ │ │7938,即共│=42,588元 │
├──┼──────────┼──────┼─────┤計800 萬分├──────────────────┤
│3. │同上段 │9,300元/㎡ │4,324㎡ │之915876。│9,300元/㎡×4,324㎡×915,876/8000000│
│ │220-601地號 │ │ │ │=4,603,7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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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段 │9,300元/㎡ │276㎡ │ │9,300元/㎡×276㎡×915,876/8000000 │
│ │296-39地號 │ │ │ │=293,8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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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段 │9,300元/㎡ │1,695㎡ │ │9,300元/㎡×1,695㎡×915,876/8000000│
│ │296-40地號 │ │ │ │=1,804,676元 │
├──┼──────────┼──────┼─────┤ ├──────────────────┤
│6. │同上段 │9,300元/㎡ │2,260㎡ │ │9,300元/㎡×2,260㎡×915,876/8000000│
│ │296–41地號 │ │ │ │=2,406,2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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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9,514,2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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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上合計:3,378 元+9,514,211元=9,517,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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