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8年度,29號
TYDV,98,家訴,29,20110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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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葉麥順妹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麥良臺
      麥良仁
      麥良進
      麥良田
      麥慧玉
      麥松秀
      麥廖綉玉
      麥淑怡
      麥嫣月
      麥良辰
      麥嫣美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麥嫣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麥良臺麥良辰麥淑怡麥嫣月麥嫣寶麥嫣美麥慧玉應將坐落桃園縣新屋鄉○○段781地號土地,於民國92年10月27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6 / 10000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將其等被繼承人麥如祥就前開土地於民國58年5 月23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1/2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麥良臺麥良辰麥淑怡麥嫣月麥嫣寶麥嫣美麥慧玉應將坐落桃園縣新屋鄉○○段781 地號土地,於民國92年10月27 日 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公同共有96 / 10000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將其等被繼承人麥如祥就前開土地於民國58 年5月23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96/10000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主文欄第九項關於「被告麥廖綉玉應將坐落桃園縣新屋鄉○○段778 地號土地,於民國94年5 月6 號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1/200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將其被繼承人麥清本就前開土地於民國58年5 月23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1/200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麥廖綉玉應將坐落桃園縣新屋鄉○○段789地號土地,於民國94年5 月6 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1/



200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將其被繼承人麥清本就前開土地於民國58年5 月23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權利範圍為1/200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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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