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劉順清
原 告 劉高玉蘭
原 告 劉桓宇
法定代理人 廖春鳳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陳癸宇
被 告 謝清文
被 告 劉正揚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淼雄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
被 告 鄒順安
被 告 謝惠芬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告 溫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05號刑事訴訟之裁 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 12月24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5 月12日判決駁回 上訴而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