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76號
TYDV,101,除,376,201108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啟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4 月1 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匯豐商業銀行桃園分│101年4月1日 │24,000元 │0000000 │ │
│1 │司施啟智 │行 │ │ │ │ │
├─┼─────────┼─────────┼───────────┼────────┼────────┼──┤
│00│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匯豐商業銀行桃園分│101年3月1日 │46,000元 │0000000 │ │
│2 │司施啟智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