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游朝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湘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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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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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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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騰德生活館 陳國財│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5月5日 │11,813元 │ED五三六三九四│ │
│1 │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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