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88號
TYDV,100,除,388,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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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Trident Microsystems(Far East)Ltd.(英屬蓋
      曼群島商泰鼎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L. .
代 理 人 林炎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詩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3 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7 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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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曼群島商泰鼎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