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93號
TYDV,100,重訴,293,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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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陳朝陽
被   告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池
      石正銓
      林正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210,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310 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40,8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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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