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陳朝陽
被 告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池
石正銓
林正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210,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310 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40,81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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