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游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福榆、楊煒慈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
396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