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64號
TYDV,100,訴,1164,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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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聰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武自動機械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5,881 元
  ,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
  尚應補繳5,120 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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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