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49號
TYDV,100,訴,1149,2011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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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劉得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得淵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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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